丈夫瞞着妻子買地 究竟是怎麼回事?

  丈夫瞞着妻子買地,究竟是怎麼回事?家住南寧市邕寧區的韋某曾瞞着妻子買了一塊地,兩人離婚7年後,妻子得知丈夫名下的這棟樓被拆遷,為此獲得18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妻子張某認為,這棟樓房屬其與丈夫韋某離婚前的夫妻共同財產,18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應該有一半屬於自己。張某為此找韋某協商未果,逐向邕寧區法院起訴。

  韋某和張某1997年登記結婚。婚後,因為要照顧遠在海南的父母,張某常常往返於廣西、海南兩省,有一段時間還長住海南。由於長期分隔兩地,夫妻感情漸漸冷淡,兩人於2000年開始分居。2009年6月,韋某、張某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載明:共同財產分割:無。債權和債務處理:無。

  位於邕寧區某村委會住宅小區A樓房對應的住宅用地,是韋某的親屬於2003年代韋某墊資購買的,2004年底辦得土地使用權證,證載的“土地使用權人”是韋某。辦理好報建手續後,韋某於2006年開工建房,因資金不足,韋某向親屬借款。2016年初,韋某將買地、辦理報建等手續及建造樓房時向親屬所借的12萬元全部還清。

  在韋某買地建房過程中,張某因長期在海南省或廣東省居住,只是偶爾到廣西看望兒子,故對韋某購地、建房以及向親屬借款、還款等情況均不知情。

  如今,兩人對薄公堂,韋某堅稱前妻張某明知存在A樓房,但已在離婚時明確放棄分割;案涉的A樓房不屬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請法院依法駁回張某的訴求。但韋某未能舉證證明,且張某對韋某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認可。此外,韋某也未能提交證據反駁其買地建房時雙方還保持着婚姻關係的事實。

  法院認為,張某主張參與分割A樓房及附屬物被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等費用,能夠提供證據證實韋某買地建房的行為均發生在雙方結婚之後、離婚之前,故該房屋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應予分割。

  張某在與韋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之所以約定“共同財產分割:無”,是因為當時雙方處於長期分居狀態和韋某刻意隱瞞,張某對存在A樓房這一夫妻共同財產不知情。故張某主張平均分割拆遷補償款等費用是合法合理的,應予以支持。

  韋某在買地建房過程中,因資金不足曾向親屬借款12萬餘元,故因該樓房被拆遷所得的補償款及獎勵共計180萬餘元,應先扣減借款12萬餘元后,餘額167萬餘元再由韋某、張某平均分割,即張某可分割到83萬餘元。據此,邕寧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韋某不服,已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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