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瀋晚報消息,兩年時間過去,李豔拿着手中的判決書紅着眼眶。
她把判決書鄭重地擺在兒子何東陽的照片下面,這是一份“見義勇為受害責任糾紛”的終審判決。
“何東陽在聽到同事馬某呼救後,及時實施救助,獻出了自己年輕的生命,這種美德應予以弘揚。”判決書中何東陽的生命定格在了2015年7月18日,24歲。
工作完成 同事一起去掛網捕魚
李豔記憶中的何東陽是一個打小就聽話的孩子:努力、孝順而且善良。
“遇到求助的,自己不吃雪糕也要把錢拿去幫人家;有老人摔了,肯定上去扶着。”“成績還不錯,不過大學沒考好讀了一個專科,自己又讀了專升本。”“上學時就自己出去打工,在一家國際連鎖的快餐店,幹得特別好,畢業時人家找他去黑龍江那邊當店長,我沒同意。”“回到家這邊,很快就上班了,給電信安光纖,每個月二三千元的工資全都給家裏。”“愛打籃球,是我們當地一個挺著名的球隊的主力,一米八多的大個子。”“對象還沒處呢……”
何東陽其實的工作單位是瀋陽易源勞務派遣公司,只是用工單位是瀋陽市電信工程公司。
2015年7月18日,何東陽和其他5名同事經電信公司派遣外出安裝光纖。
“下午2點多吧,我們一起從遼中縣公司出去的,開了兩台車,何東陽坐其中一台車。安裝完我們往回走,走到遼中縣中心轉盤時,有人提議説去遼河摸會兒螃蟹,那會兒是下午3點多,我們一起到城郊鎮一個村壩外鐵路橋下的遼河旁,把掛魚的網下到河裏,人也都下到水裏。”同事小李事後回憶。
溺水身亡 家長狀告獲救同事
“準備收網了,就聽見馬某喊救命,説他那塊兒水深,他不會游泳。何東陽和另一名同事當時在河邊呢,他倆上岸後往馬某那個方向跑,還有一個同事隨後也跟他倆跑,然後三個人都下河去救馬某。等我過去跳進河裏時,他們幾個都被水流沖走,想往回遊遊不回來了。我先拽上岸一個,然後又把馬某拽上來了。”同事老王介紹。
馬某最終獲救,何東陽溺水身亡。
“我聽到消息之後當時就暈了。之後整整一年身子都是僵的,翻身都得我愛人伺候。不過意識是清醒的,天天唸叨好好的孩子就這麼沒了呢!獲救的馬某是他們的小領導,開車,當時他是坐車的,人家都説去他也得跟着啊。“李豔表示。
“這些都不説了。最主要的是馬某後來説,何東陽是自己玩兒水出的意外,和救他沒關係。我雖然沒在現場,不過他的同事都説是去救人了,而且這孩子從小就總幫人。孩子人已經沒了,這是他做的最後一件好事兒,幫他討個説法,是我這個當媽的最後能為他做的事兒。”李豔説。
何東陽的父親和母親一起將馬某告上法院,2016年8月18日,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見義勇為受害責任糾紛案。
法院終審認定“救助行為”
“當時是在淺水區,水位都沒有超過腰。我不會游泳,可能裏面有深坑,我就突然掉下去了,掉下去之後的事兒就不知道了。等我醒來時在岸邊趴着呢,我後來得知是同事老王救的我。何東陽是在玩水過程中發生的溺水身亡,不能歸於救助行為所導致,是意外事件。”馬某表示。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東陽在聽到同事馬某呼救後,及時實施救助,獻出了自己年輕的生命,這種美德應予以弘揚,受益人馬某對何東陽之死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何東陽之死給父母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馬某應給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予以補償。
法院一審判決馬某補償李豔和愛人共計22萬餘元。
“何東陽是掉入深坑溺水,並不是救助我,而且河水太急被沖走,單位和主管部門都沒有對他的見義勇為進行認定。”馬某上訴。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依據公安機關筆錄,相關證人證言以及本案的其他相關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何東陽在救助過程中被水流沖走不幸溺水身亡,符合法律事實;政府和單位是否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不影響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公正審理。何東陽在客觀上實施了想盡力保護馬某的行為,對其溺水身亡造成的損失,馬某作為受益人依法應對何東陽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表示。
日前,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馬某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之後就聯繫不上馬某了,錢也一直沒給。不過判決總算是給孩子正名了。而且他這個事兒在咱遼中知道的人不少,他本身人緣就好,他出事那天晚上,全樓的鄰居都開了整夜的燈。現在不但是給他正名,也算是給他這個救人的行為正了名,要不誰還去做好事啊!”李豔表示。
下一步,李豔將繼續為何東陽申請見義勇為的稱號:“判決已經有了,但我還是希望能有個寫着他名字的見義勇為的紅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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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視頻在網上瘋傳,順德一名保姆居然在主人家裏工作的時候,在魚池裏面溺亡。從視頻可能見到,當時一名女子在別墅的魚池邊餵魚,隨後來到池邊蹲下似乎在水裏洗地拖,誰知腳下一滑,就掉到魚池裏,當時女子在水裏拼命掙扎據瞭解,這個魚池非常之深,加上女子水性不佳,縱使百般掙扎,也無法游到岸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