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十而已》大火,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像小編一樣,
痴迷的追劇呢?
人到三十,各有各的彷徨。
有人急着結婚,有人忙着生孩子,
還有人着急賺錢攢後半輩子。
無論是哪一種選擇,
都是在給自己留後路。
可人生充滿了變數,
你永遠不知道明天會發生什麼。
劇情看着好看熱鬧,
但是,別光顧着追劇,
在《三十而已》中,
隱藏的法律問題你get了嗎?
掌握以下法律指南,
就有可能幫你逃過“三十歲”危機!
記住,三十歲一切都可以重新出發!
人生如戲,戲如人生!
看劇get法律知識!
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學習吧!
職場之面對同事背後使壞,害“我”險些失業,
該怎麼維權?
王漫妮的同事撿走了客人丟掉的小票,並刻意將鉅額消費的積分存進王漫妮的會員卡里,由於商場積分可兑換為消費券或現金,若此行為被認定為王漫妮本人所作,將會面臨商場的處罰甚至公司的解僱,王漫妮同事的一系列行為,屬於編造事實意圖貶損他人清譽,嚴重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譽權。
Q
同事害我險些失業,
我該怎麼維權?
A
這種行為涉嫌侵害王漫妮的名譽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王漫妮同事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損毀了王漫妮的品德、聲譽、形象等社會評價,並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王漫妮可等事情水落石出以後,依法追究同事琳達的法律責任,並要求琳達在造成影響的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其名譽,進行賠禮道歉。
婚姻之“我”的老公出軌,作為一個全職媽媽,
如何捍衞自己的權益?
劇中討論度最高的必然是顧佳的“全職媽媽”身份,觀眾眼中,她是全能媽媽,無論是孩子的教育,還是公司遇到的困難,她都能打理得井井有條,可謂是“上得廳堂下得廚房”的賢內助。可儘管如此,由於婚姻第三者的入侵,最終還是與丈夫以離婚收場。現實終究是殘酷的,大多數全職媽媽,因為長期居家,與社會脱軌,很多的辛苦都沒有獲得同等的回報,對於身兼數“職”的她們,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今年新頒佈的《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婚姻家庭編”,明確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而在《民法典》中則規定是:“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針對像顧佳老公許幻山的出軌行為,可適用為“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顧佳作為無過錯方便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職場之同事惡意傷害,故意致“我”過敏,
該怎麼維權?
劇中王漫妮的同事琳達為了搶奪其百萬大單,偷偷給漫妮的唇膏塗上令她過敏的桃子汁,導致王漫妮過敏,身體上起疹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琳達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利用使曼妮過敏的唇膏來達到傷害其身體的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琳達故意實施了傷害王漫妮身體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王漫妮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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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之“我”租的房子還未到期,
房東就賣給別人,該怎麼維權?
劇中王漫妮租的房子還未到期就被房東售出,但王漫妮第一時間竟是搬家,其實該房東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王漫妮可以與房東在交涉限期搬離的過程中,提出“買賣不破租賃”的概念要求繼續承租,並指責房東和新業主沒有尊重其“優先購買權”,就優先購買權請求房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而“優先購買權”則是指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因此,王漫妮可以繼續要求居住在所租賃的房屋內,直至租賃時間到期,新業主方可行使房屋佔有權、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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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已》傳遞着一種“不妥協、不低頭”的人生態度,當我們遭遇了困境,也請不要放棄維權,不要忘記還有《民法典》等法律在身後庇佑着你!下面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段視頻,看看這個煙花爆竹廠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大家可以留言告訴小編,我們一起來共同學習!
來 源:墊江法院 潛江市人民法院
編 輯:劉威
審 核:閣 閣、崔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