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聯合最高檢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其實可以這麼幹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11月6日,證監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12宗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6宗證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證券行政違法典型案例。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對6起證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的特點進行了介紹。鄭新儉還特別提到打擊財務造假的話題,表示檢察機關將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據新證券法,針對註冊制改革的特點,積極會同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大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淨化資本市場的生態環境。
鄭新儉廳長提到的措施主要有三點。第一,加大對財務造假行為的全鏈條懲治力度。既追究懲治具體實施造假的公司、企業,又追究懲治組織、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還要追究懲治幫助造假的中介組織。第二,顯著提高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的違法成本。用足用好懲治財務造假行為的相關刑法規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要通過適用財產刑,加大對財務造假犯罪人員的經濟處罰力度,進一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鄭新儉廳長提出的措施確實有利於加大對財務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但從打擊財務造假來説,這幾項措施只是限於刑事追究方面,而且就目前的《刑法》來説,在刑事追究方面也還是存在缺陷的。所以,真正打擊財務造假行為,還必須從多方面着手,至少這三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是要強化退市制度,讓財務造假公司直接退市。這一條可以給財務造假公司帶來巨大的震懾力。上市公司進行財務造假,這其中當然有着各種不同的目的,但歸根到底,要實現這些目的,是離不開資本市場的。實際上,一些上市公司造假,為的也就是避免退市。如果讓財務造假公司直接退市,那麼這些公司財務造假的目的就很難達到了,甚至退市得更快。如此一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也就失去了意義。
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並不直接退市。只有財務造假觸碰到上市公司三年虧損或四年虧損的紅線時,上市公司才會退市。所以目前所講的財務造假公司退市,實質是上市公司連續虧損退市。基於此,這就有必要進一步強化退市制度,讓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直接退市。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金額達到500萬或1000萬元時,上市公司直接退市。這是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最有效的武器。
其次是修改《刑法》,加大對財務造假犯罪的判刑力度,比如,財務造假犯罪的刑期最低不少於10年,最高可判無期。這樣的判決對於財務造假者顯然是有震懾力的。而在這個問題上,目前的《刑法》顯然並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因為按目前的《刑法》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在3年以下,這顯然不足以打擊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因此,這就有必要對目前的《刑法》加以修改,增加犯罪成本。
在這個問題上,鄭新儉廳長表示,最高檢正在會同證監會開展一系列推進執法司法協作的工作,這其中就包括夯實資本市場法治基礎。最高檢結合檢察機關的證券期貨犯罪辦案實際,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議,積極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證券期貨犯罪相關條文的修改,進一步嚴密法網,提高證券期貨犯罪成本。最高檢的這項工作顯然是有實際意義的。
此外就是財務造假公司必須賠償投資者損失。這不僅是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的需要,同時也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畢竟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最終都會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哪怕是被直接退市了,也必須賠償投資者損失。而賠償投資者的對象,不僅包括造假的公司,還包括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幫助造假的中介組織包括保薦機構等。在這一點上,證監會表示要積極推動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和賠償制度,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推廣證券期貨糾紛示範判決機制,提高民事追責效率。證監會的這一舉措顯然是值得肯定的。
責編:黃鑫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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