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和實物不一樣怎麼辦?民法典告訴你
購物已經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中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特別是在購買
需求量大、昂貴、注重質量等要求的商品時
我們經常會要求商家提供樣品
通過樣品來決定是否購買
為了交易的順利進行
商家通常會對樣品做精心的準備
而這時
樣品和實物有出入
不止一次出現在消費者的口中
商家所説的
“樣品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為準”
真的合法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典型案例
中秋節之前,小美想為家人朋友訂購一批月餅,在瞭解多家月餅商家之後,小美選中口碑比較好的一家,而且賣家主動寄來月餅小樣,小美品嚐過後,毫不猶豫地下單了,幾天之後,小美的媽媽打來電話説:“小美,你買的月餅我收到了,可是這月餅不太好啊,你是不是讓人給騙了”。隨後,小美瞭解到自己購買的這一批月餅,不僅顏色奇怪,口感也極差,與賣家寄來的小樣天差地別。憤怒的小美,立馬去找商家要個説法,經過多方協商之後,商家同意退款給小美。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説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説明的質量相同。
第六百一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説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檢察官提醒
恰逢“雙十一”到來,人們會從線上線下購買大量的商品,“樣品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為準”也越來越頻繁的出現在消費者的視野 。這句話成為了商家們普遍認同的規避風險的利器,也成為了假冒偽劣產品滋生的温牀。有一部分消費者,遇到樣品和實物有出入的情況,會自認吃虧,相信商家口中的“樣品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為準”。
作為消費者,我們在購物時不要盲目,應多方參考謹慎下單。如果我們遇到樣品和實物不一樣,實物質量較差時,商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們一定要及時與商家溝通,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解決辦法。必要時,向法院起訴,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商家,應積極學習與自身生活、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具備應有的法律常識,以公平交易為出發點,向消費者提供高質量產品,拒絕用假冒偽劣產品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環境。無數事實告訴我們,商家用“套路”“手段”欺騙消費者,必將作繭自縛,被市場所淘汰。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良好的市場風氣,和諧有序的購物環境,我們應積極參與法律宣傳活動,瞭解必要的法律知識,遵守法律,為經濟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來源 | 天橋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 | 吉帥起
統籌 | 趙小雨
審核 | 仉麗莉 丁洪亮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