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正當防衞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反映了人民羣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民之所欲,法之所從”,明確正當防衞的界限標準,回應羣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正當防衞不捕不訴典型案例,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最高檢發佈正當防衞不捕不訴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麼?主要基於哪些方面的考慮?
苗生明:2017年於歡案和2018年崑山“龍哥”案,喚醒了被稱為“沉睡條款”的正當防衞制度。2018年12月,最高檢針對正當防衞的適用專門發佈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近年來,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了一批社會關注度高的正當防衞案件,比如,趙宇見義勇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邢台董民剛案、浙江盛春平案、雲南唐雪案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弘揚社會正氣。各地檢察機關嚴格落實司法責任,積極適應“捕訴一體”新要求,依法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對於認定為正當防衞,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訴決定,鼓勵正當防衞和見義勇為,伸張了社會正義。據統計,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衞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訴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長89.6%;不起訴101件101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210件212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兩年之間翻了一番。涉正當防衞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的背後,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的勇於擔當、積極作為。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為正當防衞的“實踐糾偏”提供了指引,對於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
為更好、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指導意見》,最高檢發佈正當防衞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衞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執法標準,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發佈這批典型案例,主要有幾方面的考慮:一是對《指導意見》有關內容作進一步的闡釋,推動《指導意見》全面貫徹實施;二是以案析法,突出不捕不訴案件特點;三是對部分法律適用問題作更加深入、具體的闡釋,提供明確的辦案指引;四是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意義,開展生動鮮活的法治宣傳。
記者:總體來看,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呈現怎樣的特點?
苗生明:一是案件類型全面。此次典型案例既包括不批捕案例,也包括不起訴案例。其中,不批捕案件2件,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屬正當防衞,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防衞人得以被釋放或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4件,公安機關分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構成正當防衞,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二是指導意義典型。這6起案例,雖然都是正當防衞,但每個案例所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比如,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衞不起訴案,主要涉及一般防衞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衞不批捕案,主要涉及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進行”“行兇”等的準確理解和把握。該案的指導意義還在於,進一步明確了防衞的起因條件,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準確界分正當防衞與相互鬥毆,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湖北省京山市餘某正當防衞不起訴案對此進行了準確界分。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衞不起訴案,主要涉及對強姦行為實施特殊防衞的認定。該案進一步釐清了強姦案中防衞行為的認定標準。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衞不批捕案,主要涉及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自由實施防衞的認定,也是對非法暴力拆遷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衞不起訴案,主要涉及對共同侵害人實施防衞的認定,即對於正在進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為,防衞人反擊,造成暴力程度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響防衞強度的整體判斷。三是案件起因多元。從上述例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起因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姦、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力求及時、有效回應社會關切。
記者:此次發佈的六個典型案例是如何篩選和考慮的?
苗生明:為使典型案例更具指導性和示範意義,我們從全國檢察機關征集了近年來辦理的90多個案例,逐一研究,初步篩選出33個,再從中篩選出12個,經調卷審查、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最終確定了6個典型案例予以發佈。歷經3輪篩選後,我們還對案例涉及的法律問題,對照《指導意見》概括出“法律要旨”,結合案件辦理的實際效果,提煉出“典型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案例是從社會上常見、多發的案件類型中選取的,涉及非法傳銷、暴力拆遷、強姦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不能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道路行車等民間矛盾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突出了檢察履職情況和效果,在現實生活中很有典型性,既具有很好的法治引領意義,又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
記者:如何保護“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檢察機關通過上述舉措和成效給出了答案。那麼,在檢察實踐中,如何更精準地適用正當防衞制度,最終結果實現法、理、情的統一?
苗生明: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批案例對於司法工作人員的主要指引意義在於,一是要更新司法理念。實踐中,有些司法人員受舊的辦案理念影響,往往停留在就案辦案,只關注行為人傷害不法侵害人這一具體行為,而對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關注不夠,沒有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準的標準去評判行為人,將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的行為理解為“以暴制暴”,從根本上反映的是“正當防衞”理念的缺失。同時,從整體上看,同一個案件,不同部門之間的認識有時會存在差異,對此,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要同步更新正當防衞理念,減少因理念差異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當然,社會公眾也要更新理念,舊有的“傷人者必須要受到處罰,被傷者就是有理”的認識並不總是成立,要針對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二是要提升司法能力。準確把握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對防衞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意圖條件等理解到位,全面、及時做好防衞情節證據的收集、固定,查清前因後果,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三是要強化司法擔當。正當防衞能夠有效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同時也以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為代價,這種損害後果大多非死即傷,辦案過程中尤其需要責任擔當,屬於正當防衞或有防衞情節的就要依法認定,竭力避免為轉移矛盾、化解不法侵害人或者親屬信訪壓力,而不敢擔當、不願擔當的情況出現,同時要做好相關方的矛盾化解工作。總之,在司法適用中,要綜合全案作整體價值判斷,努力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統一。
記者: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正當防衞的起因涉及強姦、傳銷和非法侵入住宅等情形,這些案件給社會公眾哪些警示?
苗生明:一是關於對暴力傳銷的防衞。傳銷犯罪近年來仍處於多髮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於故意殺人罪。非法傳銷往往伴隨着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衞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採取防衞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對於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衞,增強人民羣眾勇於反抗的信心和決心,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是關於對強姦犯罪的防衞。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強姦犯罪人數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10位,且多年持續高發,嚴重侵害了婦女的性權利和身心健康,有的還因此失去了生命。因此,需要持續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更好發揮刑法預防犯罪作用的,提升人民羣眾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充分保障和尊重婦女人身安全,鼓勵其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是關於對侵入公民住宅實施犯罪的防衞。淶源反殺案、趙宇見義勇為案、邢台董民剛案等均涉及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情節。住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隨着公民對住宅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容忍度也在不斷降低。在正當防衞的認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實施暴力、侵財犯罪更為嚴重地破壞了防衞人的安全感,加劇了現實危險的緊迫性,也更賦予了防衞人防衞行為的正當性。同時,通過發佈正當防衞典型案例可以彰顯法律對於住宅安全的保護,有助於提升人民羣眾的安全感,推動形成公民住宅權不可侵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社會共識,有助於進一步提升社會治理能力。
記者:這次典型案例的發佈可謂進一步堅定了公民維護正當權益的信心,對於正當防衞權利的行使,您有哪些提醒或建議?
苗生明:這次典型案例的發佈,是為了回應社會關切,使正當防衞案件的處理成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開課,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保護正當防衞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弘揚“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當然,作為公民也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衞權利,以至於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因而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尤其對於因民事矛盾引起的輕微的侵害行為,應當把妥善化解、合理避讓作為優先考慮的處理方式。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範侵害,儘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對於日常瑣事糾紛,儘可能換位思考,互諒互讓,依法維權,避免矛盾衝突升級,共同培育謙和禮讓、和諧有序的社會風尚。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處置,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方式反擊,防衞明顯過當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