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違約處置有了“統一標準”

債券違約處置有了“統一標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印發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這是我國債券市場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首個系統性司法文件。

  “那些在業界爭論比較大,在實踐中很難處理的問題,多少年‘啃’不下來的一些‘硬骨頭’,我覺得這次《紀要》都解決了。”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紀要》印發的意義重大且及時,對於整個債券市場將有深遠影響。

  債券違約步入常態化階段

  2020年7月14日,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2017年第二期10億規模的中期票據——“17康得新MTN002”不能按期足額償付利息,已構成實質性違約。6月29日,在停牌近1年後,該公司也收到了證監會第二次告知書,公司股票或面臨強制退市。

  隨着我國債券市場規模的穩步擴大,近年來,類似這樣的違約事件屢見不鮮。

  如今,我國債券市場規模已位居世界第二位。央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末,我國債券市場託管餘額107.7萬億元,居世界第二。其中,公司信用類債券託管餘額達到23.8萬億元,也居世界第二位。債券市場在支持宏觀調控、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伴隨着市場規模的擴大,債券違約事件也逐步增多。2014年“11超日債”違約,打破了我國債券市場的“剛性兑付”,開啓了我國債券市場違約歷程。天風證券統計顯示,截至2020年7月15日,我國信用債券市場共有438只債券違約,涉及發行主體147家,涉及債券金額3635.1億元(不含債券展期、債券置換、資產支持證券等)。其中,2018年和2019年違約債券數量和新增違約主體均較多。統計數據還顯示,今年初到7月中旬,年內已有52只債券涉及違約,涉及債券金額達605.7億元,已經超過2019年同期的457.5億元水平,共涉及18家發行主體,其中2020年新增違約主體共9家。

  去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司長鄒瀾在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相關案件座談會”上表示,總體上,我國債券市場整體違約率並不算高,但同時也要認識到,我國債券市場違約已逐步進入常態化階段,邊際違約率增速較快,接近國際平均水平下限。

  債券違約常態化之後,債券糾紛如何處置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馬賤陽介紹,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迅速發展,但由於一些複雜債券糾紛案件的出現,市場機構對於明確債券案件審判機制,進一步明晰持有人會議法律效力、受託管理人訴訟資格等問題提出了迫切需求。此次《紀要》的發佈較為全面地明確了當前債券市場糾紛涉及的關鍵問題,暢通了債券糾紛司法救濟渠道,統一了債券市場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是債券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債券違約處置“短板”凸顯

  我國債券市場違約歷史比較短,處置路徑雖包含了自籌資金、訴訟或仲裁、破產重整、破產清算、擔保人代償等多種方式,但受限於處置機制不完善等因素,整體處置效果還不夠理想,處置過程中也存在部分不盡規範、不夠透明的情況。

  “違約債券處置效率偏低。”鄒瀾介紹,截至2019年11月,完成兑付金額佔所有違約金額的比重約為16%。同時,違約處置週期較長,一些債券在違約後歷經數年始終無法完成處置。過低的兑付比率和冗長的處置週期,反過來挫傷了投資人的積極性,加大一級市場發行困難,加大了投資人對中低資質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債券的規避情緒,引發連鎖反應。

  具體到審理債券糾紛案件,李曙光認為,由於債券市場沒有統一的技術性法律,現行法律體系嚴重滯後於債券市場發展,而且和債券不同品種之間的制度差距又很大,投資者只能依靠傳統的合同法、破產法、公司法、侵權法來主張救濟。同時,法院對處理複雜的債權人糾紛案件往往也沒有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看,最高法院出台《紀要》意義非常重大。

  《紀要》更重要的是具有司法指引功能。李曙光認為,這是最高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第一個《紀要》,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成果。怎麼解決經濟快速轉型過程中,快速發展、規模龐大的金融市場和嚴重滯後的法律依據之間的關係?李曙光介紹,最高法院更多是通過《紀要》的方式來解決。通過“紀要”、“意見”,通過一些典型案例來影響、指引司法實踐。

  業內人士表示,這部系統性的司法文件雖然被稱為“紀要”,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援引,但對下級法院的審判、説理均具有指導意義,能夠體現出司法的導向作用,更有助於統一司法尺度。

  據參與《紀要》起草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有關負責人透露,起草過程中充分徵求了市場機構意見。如在《紀要》前期調研中,協會向最高法院反映了當前債券違約司法實踐中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投資人司法維權面臨的障礙。對於協會和市場各方意見,最高法院在反覆研究和推敲後予以了最大程度的吸收採納。

  加大力度打擊“逃廢債”

  一般而言,債券兑付違約後,處置方式主要分為協商解決和司法處置兩種。但事實上,發行人在到期兑付前,往往會通過多種手段避免違約,做“最後的掙扎”。而部分主體在常規手段之外,還可能會通過資產轉移等手段“逃廢債”,極大地打擊了債券投資者信心。

  近年來,本息展期、債券置換等手段更加常見。天風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孫彬彬介紹,隨着債券違約主體的增多,違約過程更加複雜。發行人在債券即將到期時往往採取本息展期、回售轉售、債券置換、償付部分本息等非常規還款方式來避免實質性違約。2019年採取本息展期的債券金額大幅增長至182.5億元,2020年初以來本息展期規模達到86.9億,此外今年發生的三筆債券置換同樣引起市場關注。

  “逃廢債”、打擦邊球等處置方式嚴重打擊投資者信心,影響了債券市場的發展。而《紀要》進一步完善了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孫彬彬表示,在現有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紀要》對一些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如受託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債券違約案件、破產案件和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管轄權的問題,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問題等。尤其是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是司法層面首次出台比較明確的認定和計算方法。《紀要》還明確提出要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將發行人應承擔的責任和投資者應該承擔的風險明確。同時,針對受託管理人、發行增信機構、債券承銷機構等,也明確提出相應的追責範圍和措施。

  孫彬彬認為,《紀要》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明確。如針對部分國有企業因害怕承擔責任,可能會選擇在發行人違約前將其體內的優質資產轉移,形成“逃廢債”的行為。而民企的實際控制人,也可能存在“掏空”發行人資產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如何更好地獲得保全和訴訟的權利,仍然需要完善和加強。

  李曙光表示,債券市場法律體系仍然需要完善。“《紀要》能解決暫時的、比較着急的也比較突出的一些問題,但不能解決基礎性的、長遠的法律問題。”李曙光説,從長遠角度看,還是要完善債券市場的法律體系,建議起草一部統一的債券法。此外,《紀要》出台後,一些相關部門要制定執行細則,把執法做得更好,讓執法、司法聯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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