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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億投資者,中國版集體訴訟制度出爐!降低維權成本,提升訴訟效率

由 頻長志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版集體訴訟制度出爐!

中國證券報記者7月3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規定》將降低維權成本,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加入訴訟;提升訴訟效率,促進證券羣體糾紛多元化解;同時,重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7月31日在回答中國證券報記者提問時表示,證監會將制定發佈專門規定,投服中心將制定發佈專門的業務規則,其他系統單位將結合各自優勢,依法積極提供司法協助工作。證監會將加強對投保機構等系統單位參加證券集體訴訟工作監督,確保各系統單位勤勉盡責,積極作為,依法對司法審判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保障。

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關於普通代表人訴訟的的基礎上,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為我國集體訴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通過詳細規定具體的程序規則,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法律,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證券集體訴訟質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到實處。

劉貴祥介紹,《規定》全文共計42條,分四個部分,重點規範以下內容:

一是全面規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包括當事人一方在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以“明示加入”為特徵的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為特徵的特別代表人訴訟。

二是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包括先行審查、代表人的推選、審理與判決、執行與分配等。

三是準確回應了代表人訴訟中的實踐難題,如代表人訴訟的啓動條件、代表人的推選方式、代表人的權限範圍、調解協議的審查、重大訴訟事項的審查、代表人放棄上訴的處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啓動等。

四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作用,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降低維權成本 提升訴訟效率

劉貴祥指出,《規定》遵循依法合規與機制創新相協調、訴訟效率與權利保障相平衡、實體審查與正當程序相結合的原則,主要體現了以下價值導向:

首先,降低維權成本,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加入訴訟。

為降低訴訟門檻和維權成本,《規定》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其次,提升訴訟效率,促進證券羣體糾紛多元化解。

為提高審判效率,克服集體訴訟週期長、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點,《規定》明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採用特別授權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等;代表人的推選採取訴前確定與訴後推選相結合的方式,既方便雙方當事人又利於程序的高效開展;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注重代表人訴訟與非代表人訴訟機制的銜接,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

再者,踐行正當程序,重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在提高代表人訴訟效率的同時,《規定》注重妥善保護投資者的訴訟權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異議權、複議權、退出權和上訴權等。一是表決權:代表人的推選實行一人一票,充分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二是知情權:代表人對於決定撤訴、達成調解協議、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放棄或決定上訴等重要訴訟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全體原告。三是異議權:投資者認為代表人不適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代表人資格;對代表人撤訴、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等決定以及調解協議草案,投資者有權提出異議。四是複議權: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經先行審查裁定確定的權利人範圍有異議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五是退出權: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對推選出的代表人不滿意的有權撤回權利登記並另行起訴;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符合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可以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經聽證程序後,投資者對代表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仍不認同的,可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六是上訴權:代表人放棄上訴的,不影響個別投資者提起上訴的權利;代表人決定上訴的,不影響個別投資者放棄上訴的權利。

同時,強化實體審查,發揮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用。

為緩解代表人特別授權與投資者訴訟權利之間的張力和衝突,《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司法權對訴訟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

二是對代表人選任的監督:二次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申請人存在與被告有關聯關係等可能影響履職的情形時,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其擔任代表人;代表人因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響案件審理或者可能損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撤銷代表人資格。

三是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原告對調解協議草案有異議時,人民法院應當召開聽證會,對調解協議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四是對重要訴訟事項的審查:代表人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決定撤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准許。

證監會將制定發佈專門規定

證監會系統將採取哪些措施配合推動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地實施,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在回答中國證券報記者現場提問時表示,按照相關規定,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兩類,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啓動與運行,目前會涉及到證監會系統中的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證券投資者投保基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交易所等相關單位。為保證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平穩運行,證監會系統高度重視,將採取以下舉措,全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釋的實施工作。

一是證監會將制定發佈專門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以及《規定》等有關規定,證監會將制定發佈《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投保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系統單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行為進行總體規範。《通知》將主要對證監會系統投保機構的範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則、工作保障機制、協調合作機制、工作紀律等進行規定。《通知》特別強調了系統相關單位要利用自身系統數據優勢等做好證券集體訴訟的相關司法協助工作,同時強化監督約束,要求參與訴訟的投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工作紀律,依法行權。

二是投服中心將制定發佈專門的業務規則。投服中心作為證監會系統具體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主要投保機構,將依據《證券法》、司法解釋等內容,結合自身職能,制定專門業務規則,就參加訴訟的基本原則、獲得外部專業支持、迴避制度、保密制度、訴訟代表人和投資者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案件選擇機制、訴訟活動重點環節規範、檔案管理等內容進行規定,使得證券集體訴訟在具體實施單位有規可循。另外,根據目前分工安排,證監會系統另外一家投保機構——投保基金,在試點階段主要從事數據分析、損失計算、協助分配等工作,與投服中心進行互補,後續根據需要再製定業務規則從事訴訟代表人相關工作。

三是其他系統單位將結合各自優勢依法積極提供司法協助工作。中國結算、證券交易所等系統單位,按照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安排,從自身職能和優勢出發,按照司法協助程序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在集體訴訟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在數據分析、證據核查、通知公告、損失計算及賠償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此外,證監會將加強對投保機構等系統單位參加證券集體訴訟工作監督,確保各系統單位勤勉盡責,積極作為,依法對司法審判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保障。對於徇私舞弊、嚴重失職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行為,證監會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證券集體訴訟只是證券期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類型,不影響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積極發揮作用。新《證券法》規定投保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投保機構將按照業務規則中的案件篩選機制,對重大典型、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及時啓動集體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