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App“窺私”,缺的不是法律規定

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7月22日在京召開會議,啓動2020年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治理行動。針對面部特徵等生物特徵信息收集使用不規範,App後台自啓動、關聯啓動、私自調用權限上傳個人信息,錄音、拍照等敏感權限濫用等社會反映強烈的重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和深度檢測。(7月26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對APP“偷窺”“偷聽”等“窺私”行為,相關部門進行多輪打擊。2017年和2019年先後出台《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及《網絡安全實踐指南——移動互聯網應用基本業務功能必要信息規範》,其中均有對App侵犯個人信息安全問題進行規範的內容。去年年底,四部門又聯合印發《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試圖解決違規行為認定難的問題。

尤其是從2019年年初肇始,四部委進行了長達一年多專項治理,並取得顯著效果。但揆諸現實,由於當前App數量已超500萬款,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依然頻發,觸目驚心,嚴重侵害公眾的個人權益,這意味着,既有的制度安排並沒有產生應有的規制力。

縱觀此次四部委出台七項打擊措施,亮點不少,譬如,建立動態的認證跟蹤機制;再如,制定發佈SDK、手機操作系統個人信息安全評估要點等,可是,對處罰手段而言,筆者覺得,仍沿用“約談、警告、下架、罰款”,“老調重彈”地懲治,下手有些偏軟,恐怕難以形成應有的威懾力。

實行上,對於App“偷窺”的行為,當前缺的並不是法律規定,而是對相關法律的執行效力。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針對該問題提供了規制框架,其中第1034條明確宣示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根據《網絡安全法》,侵犯個人信息的,最高可處100萬元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證照。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獲取行蹤軌跡、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個人信息500條以上,就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律給監管者撐腰壯膽,監管也要讓法律利劍發揮應有“法力”。 對App“窺私” ,要果斷亮劍,該架下架,該罰款罰款,特別是對觸犯刑事法律的,要嚴厲追究刑責。唯有既有讓法律長出“利齒”,帶上“高壓電”,方能掐住違規APP開發者的“七寸”,不但可以讓其敬畏規則,尊重用户的合法權益,而且也能讓消費者享受科技信息進步帶來的紅利。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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