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後不知向誰追責 共享交通工具監管難題如何破解?

滿12歲的男孩小高在2017年騎ofo共享單車被撞身亡後,其父母向ofo公司索賠760多萬元。這是我國第一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

6月12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應支付原告小高父母賠償款6.7萬餘元,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實際上,因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導致的侵權糾紛屢見不鮮。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共享交通工具涉及提供方、用户、保險方和監管方等多方主體,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問題。由於不明晰的法律關係所帶來的法律風險,給原本面向傳統經濟模式之下的監管機制和法律法規帶來了新的難題和挑戰。

所有權使用權分離

發生事故容易推諉

共享經濟模式中,為實現資源供需的匹配,資源提供方將自身的某種資源提供出來進行共享,在資源需求方使用時通過共享平台收取相應的費用,所有權和使用權實現分離。

目前,共享經濟模式已經涉足許多領域,包括出行、住宿、Wi-Fi、勞務、娛樂等,影響人們日常生活的諸多方面。其中,共享交通工具的使用率相對較高。

然而,伴隨高使用率而來的是各種事故發生後的侵權糾紛。

2020年2月21日,在湖南長沙,劉某駕駛租賃的華夏出行公司“摩範出行”共享車輛,與彭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及交通設施受損。事後交警認定劉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8年5月16日,在四川都江堰,環衞工人李某騎行電動車與一輛共享汽車相撞。事後,因為該交通事故涉及多方,關於李某醫藥費墊付,雙方產生糾紛,均不願意墊付。

業內人士分析稱,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發生侵權事件後,“向誰追責”成為一個問題,發生侵權或者違約時,受害方不知道應該向哪一方索賠,各方也存在推諉責任的情況。

《法制日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共享”“侵權”作為關鍵詞檢索發現,相關訴訟多涉及共享經濟公司、共享服務用户、受害方、保險公司等。

北京律師肖東平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目前在我國法律中,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下侵權責任的承擔,主要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外,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市民在租車之前都要登記註冊,並預交一部分押金。如果租車市民發生違法行為,無論是被電子警察抓拍,還是被警察現場處罰,只要共享汽車後台查詢或收到用户未處理的交通違法罰單,就會主動與交警部門確認。如果確認是租車用户的責任,費用會由用户承擔。如果用户不繳納罰款,就從他預交的押金中扣除。此外,這種不誠信行為還會被列入黑名單,影響後續租用。”肖東平説。

江蘇一名交管人士也表示:“不管是共享單車還是共享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之後,在處理上與其他租車行為一樣,與市民開普通車輛差不多。所以,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開車人照樣會被處罰。”

押金管理存在風險

事態嚴重或擔刑責

2020年6月22日,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佈的《2019年度中國共享經濟市場數據報告》顯示,2019年共享單車市場規模達183.48億元,同比增長37.99%;用户規模達到2.6億人,同比增長8.33%。2019年網約車市場規模達3044.1億元,同比增長3.42%;用户規模達到5.79億人,同比增長4.7%。

在龐大的共享交通工具用户背後,可以窺見的是一定規模的預付押金。

預付押金,是所有權、使用權分離的共享經濟服務中常常採用的模式。但在實踐中,有多起因延期退還或者拒不退還用户押金導致的社會熱點事件,在用户和共享資源提供方、共享平台之間產生信任危機。

安徽財經大學教授張運書認為,用户支付的押金雖然單筆數額通常有限,但如果特定的共享經濟模式和特定產品所涉及的用户數量較多、覆蓋範圍廣,導致共享經濟模式的預付押金制度存在較大風險。

2017年8月,酷騎單車所有方酷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出現資金困難,拖延退還用户押金引發多個城市用户的羣體性投訴。

2018年12月,因押金難退,ofo共享單車陷入爭議。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郭澤強認為,若一旦出現押金無法退還問題,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共享平台和資源提供方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019年5月9日,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印發《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户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為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户押金和預付資金管理,有效防範用户資金風險,要求汽車分時租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押金最長退款週期分別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兩個工作日。

前期粗放發展留患

後期監管仍待完善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得知,共享交通工具在發展初期,存在“野蠻”擴張的情況。在市場飽和和企業無序競爭的背景下,全國多地出現廢棄共享單車“墳場”,同時存在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運營維護不到位等隱患。數量眾多的共享交通工具制約和影響了行業發展和公眾出行,為監管帶來難題。

2017年8月,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等發佈《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針對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運營維護不到位、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用户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等問題,為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對共享單車的性質、法律關係、停放、註冊、押金等問題進行較為翔實的規定。

在地方,針對專門的共享經濟模式的相關規定也在持續發佈:

2017年9月,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聯合印發《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範管理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同月,天津市發佈《天津市關於鼓勵規範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

2017年10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

然而,共享交通工具發展至今,仍然存在違投車輛、數據造假等亂象。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的《關於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2020年第一季度運營管理監督情況的公示》顯示,哈囉單車存在嚴重違投車輛情況,青桔單車企業存在嚴重車輛數據造假情況。

廣州騎安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北京市海淀區、東城區大規模違規投放青桔單車,經約談後拒不整改,被行政處罰兩次,累計處以10萬元行政罰款。

上海鈞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北京市東城區大規模違規投放哈囉單車,經約談後拒不整改,被行政處罰1次,處5萬元行政罰款。

武漢小象創意科技有限公司(芒果出行)、人人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出行)因違規投放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約談後拒不整改,分別被處以5萬元行政罰款,並限期在3月31日前回收所有違規運營的租賃電動車。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認為,共享交通工具作為新生事物,在給人們出行帶來便利的同時,存在的亂象也不容忽視。如何從道德、法律和制度完善層面進行探討和反思,加快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共享交通工具已成為社會共識。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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