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
由市城市管理委起草的《北京市户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施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條例(草案)》規範了對户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明確提出,長安街沿線及其部分延長線道路兩側100米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學校和幼兒園、醫院的建築控制地帶等9類區域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等需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違法設置可能會被“按日計罰”。
學校醫院等9類區域擬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
記者注意到,此次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重新明確了户外廣告設施定義,將公益户外廣告設施以及建築物內透廣告、臨街櫥窗廣告、滾動信息屏等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間發佈廣告信息的設施也納入管理範圍。同時要求,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根據《條例(草案)》內容,本市將把户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作為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體系並明確,設置户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市户外廣告設施設置專業規劃和街區户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要求,未制定出台街區户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區域,不得新建户外廣告設施。
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了9類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和13種禁設户外廣告設施的情形。天安門廣場及廣場東、西兩側各100米範圍內、中南海辦公區及故宮周邊;長安街沿線及其部分延長線(即東起國貿橋西至新興橋路段)道路兩側100米範圍內;河道、湖泊、濕地、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學校、幼兒園、醫院、宗教活動場所的建築控制地帶等區域,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無障礙設施使用,損毀綠地或者影響園林植物生長、園林景觀等情形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
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在禁止設置區域設置臨時户外廣告設施;活動結束後立即撤除。
激光投影等“發光廣告”每日22時至次日7時須關閉
《條例(草案)》提出,屬地管理部門可結合區域環境、建築風格、業態特點等編制區域牌匾標識設置規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不同區域功能和風貌特點組織編制區域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規範,避免區域內牌匾標識的同質化。
同時,《條例(草案)》明確禁止在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頂部外輪廓線位置,或是利用户外台階、踏步、樓梯扶手、欄杆設置固定式牌匾標識。要設置任意邊長大於等於4米或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的大型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人還需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此外,夜間強光擾民的情形今後或將有所改善。《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在建(構)築物、户外場地、公共用地設置電子顯示屏、激光投影、冷陰極管顯示裝置等具有發光和動態效果並用於發佈商業或公益宣傳的設施,應當具有亮度控制裝置,且亮度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在每日22時至次日7時期間關閉;同時不得朝向道路來車方向、不得影響交通標誌識別,不得出現光擾民、噪聲擾民等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否則,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設置户外廣告設施擬“按日計罰”
《條例(草案)》確定了對違法設置者進行“按日計罰”、追究利益相關方責任、授權執法機構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加大處罰力度的制度。比如,違法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限期拆除,自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至設施拆除之日,可處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未按期對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檢測的,也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罰款。 本報記者 王天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