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形成公平規範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國務院近日公佈《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條例在規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對於提高審批效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在規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要求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排放污染物,並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
二是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和材料要求,規定排污單位可以通過網絡平台等方式,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是明確審批期限,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和重點管理的審批期限分別為20日和30日。
四是明確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問:條例在加強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是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條例在加強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二是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監控、現場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濃度等進行核查。
三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鼓勵排污單位採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問:條例在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法律責任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答:條例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做好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銜接的前提下,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排污行為,都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力度。
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條例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的措施。另外,對複查發現排污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
條例還加強了與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相關規定的銜接。
作者:白陽 高敬
來源: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