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簽了協議遺產怎麼分?聽聽法官怎麼説

日前,上海一位88歲獨居老人將其價值300萬元的房產留給樓下毫無血緣關係的水果攤攤主,並做了公證,此事經媒體報道引發熱議。面對質疑,水果攤主出具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與通常被人們熟知的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遺贈扶養協議作為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之一併不常見。那麼,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簽了協議遺產怎麼分?聽聽法官怎麼説

作者:王金輝/北晚新視覺供圖

1 遺贈扶養協議雙方權利義務須對等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簽訂的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於死後贈與扶養人的協議。

作為自然人生前對其死亡後遺產的一種處置方式,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獨具特色的遺產轉移方式,是在我國農村“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制度基礎上形成和演變而來的,其目的在於藉助組織或個人的力量,幫助、扶養沒有法定扶養人或者法定扶養人沒有扶養能力的羣體解決生活困難,填補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

王大伯今年81歲,至今未婚,也沒有生育過子女。因擔心行動不便或發生意外時無人照料,王大伯找到平日照顧其生活的侄子小王,與其共同簽署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小王負責王大伯的衣食住行、看病就醫以及後事料理,在王大伯去世後,老人的住宅房屋、個人存款等遺產均歸小王個人所有。這份遺贈扶養協議對王大伯和小王來説都是一份保障。遺贈扶養協議給王大伯養老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即讓孤寡老人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明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就遺贈扶養的事項達成一致,只有在遺贈人和扶養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方可成立。

其次,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協議雙方互相享有權利但又需要對對方履行義務。扶養人需要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而遺贈人則享有接受扶養的權利,並承擔將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扶養人接受遺贈的對價,體現在對遺贈人進行扶養直至去世。

再次,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的法律行為,雖然雙方當事人均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但是雙方履行義務的時間並不一致。在簽署協議後,遺贈人即可要求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但是在遺贈人死亡之前,扶養人不得要求被扶養人履行轉移財產的義務。

最後,遺贈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可遺贈財產的自然人,而扶養人必須是其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實際生活中,扶養人有的是遺贈人的晚輩親屬或者其他親友,有的則與遺贈人無親友關係。一般情況下,遺贈人多為孤寡老人或沒有法定贍養人。但是如果子女沒有盡到或者無法盡到贍養義務時,老人也可以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 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效力優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法律規定,繼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在繼承的優先順序上,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考慮,遺囑或遺贈次之,均無上述情況或者出現上述繼承方式無效的情形,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其個人合法遺產的繼承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遺產繼承的一種繼承方式。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遺產分配上,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應當均等分配。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另外,各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等分割遺產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方式。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遺產的種類和數額、遺囑執行人等,相關內容均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遺囑繼承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中選擇,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一人或數人。遺囑繼承人為數人的,數個繼承人不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遺囑對數人的遺產份額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按照遺囑份額繼承;若無明確説明,則在遺囑的財產範圍內均等分配。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要求。此外,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贈,指的是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遺贈雖不是繼承的方式,但是遺贈作為解決遺產分配問題的方式與遺囑繼承具有類似性,所以立法上將其與遺囑並列。

遺贈與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還存在不同,主要體現在受遺贈的主體須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法定繼承人不能作為受遺贈人。遺贈往往是無償給予遺產的行為,即使附有某種義務,一般也沒有對等性質,不同於遺贈扶養協議需要以扶養人履行相應義務為前提。此外,遺贈是單方、要式法律行為,即遺贈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贈送給他人時,不需要徵得受遺贈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同意。遺贈要以遺囑方式進行,須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並在遺贈人死亡後才產生法律效力。

3 遺贈扶養協議如何訂立與解除

當今社會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顯現,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成為越來越多孤寡老人的養老方式。那麼,如何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一是遺贈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識清楚,能夠正常表達自己意思;扶養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履行扶養義務;

二是遺贈扶養協議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並生效,為了避免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爭議,遺贈扶養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雙方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範圍以及提供扶養的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三是如果雙方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共同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一方如果想變更或者解除,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雙方協商解除協議。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主要目的在於保障老年人能夠安享晚年,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如果遺贈人對扶養人的扶養不滿意,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協議,並對協議解除後的相關事項進行安排。

當遺贈扶養協議一方嚴重違反協議內容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此外,遺贈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協議的,應當返還扶養人在遺贈扶養關係成立期間所支付的各項合理費用。如果扶養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協議,則不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

舉例來説,袁某是賈某外孫,雙方於2007年簽署《遺贈扶養協議》,約定袁某負責賈某的衣、食、起居、醫藥費及喪葬事宜。賈某去世後,所居房屋歸袁某所有。後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雙方解除協議。後袁某將賈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補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出現紛爭,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法院判決解除協議後,袁某可以獲得適當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相當於袁某已支付的供養費用,因此判決賈某補償袁某供養費用1萬餘元。

贍養老人不僅是每位子女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解除。扶養人雖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其對自己未去世的父母仍有贍養義務。“百善孝為先”,希望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獨立而不孤獨地安享晚年。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 梁偉偉(作者單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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