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之國、錢江濤:對日核污染水排海可打法律組合拳

日本政府無視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質疑與反對,公然決定將福島核電站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引起不少國家民眾的極大憤慨。日本此舉可能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生態損害、經濟與社會影響和人類發展安全等問題,毫無疑問會給包括韓國和中國在內的西太平洋地區乃至整個世界海洋帶來難以估量的潛在風險和安全威脅。

韓國與日本隔海相望,將是日本福島核污染水排海的最先直接受害國。面對這一威脅,韓國總統文在寅已指示相關部門將向國際海洋法法庭申請臨時措施或提起訴訟,請求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其作出最終判決前,暫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行為,以維護韓國的利益和保護海洋環境。

關於韓國的這一提議,在國際司法實踐中有例可循。在烏拉圭河紙漿廠案(阿根廷訴烏拉圭)中,阿根廷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烏拉圭同時違反了《烏拉圭河章程》中的程序責任與實質責任,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以及預防污染的義務,並請求國際法院採取臨時措施,要求烏拉圭在國際法院作出最終裁決前中止紙漿廠的建設。

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審理的莫克斯工廠案(愛爾蘭訴英國)中,愛爾蘭認為英國的核活動存在隱患,將會對其海洋生態環境乃至漁業利益造成巨大損害。愛爾蘭主張,在風險預防原則下英國有責任證明,莫克斯工廠的繼續運行及其排放不會造成環境生態損害的後果,但英國並未履行此義務。愛爾蘭首先把它與英國間“有關混合氧化物核燃料廠、放射性物質的跨界移動以及愛爾蘭海洋環境保護的爭端”提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而後又向國際海洋法法庭請求採取臨時措施,以阻止莫克斯核工廠的投入運營。

在上述兩個案例中,不同於特雷爾冶煉廠(美國訴加拿大)案確實發生了實質性的跨界損害污染。由於烏拉圭河紙漿廠案中阿根廷並未向國際法院表明任何來自紙漿廠的污染具有導致對烏拉圭河造成不可逆損害的特徵,所以法院認為不需行使臨時措施,也未要求烏拉圭停止紙漿廠的建設。但法院同時指出,如果今後有證據支持阿根廷對烏拉圭的指控,烏拉圭將為此承擔一切風險。同樣,在莫克斯工廠案中,由於不存在證據直接表明產生的實質性損害結果發生,法庭並未支持愛爾蘭的請求,未要求英國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以阻止莫克斯工廠的運營。但法庭也同樣要求愛爾蘭和英國就莫克斯工廠對愛爾蘭海洋環境的影響與危害進行檢測。

因此,針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為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或國際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以暫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實施,在國家實踐中有先例可循,也具備可行之處。

日本福島核電站核污染水排海事件,涉及國際法領域多項原則和義務,並體現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安全公約》以及《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等公約中。按照上述公約的規定,日本應當履行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國際法義務,還應當就福島核污染水排海事項的任何決定,與周邊國家或者將受其影響的國家以及國際機構展開合作分享必要的信息與情報,制定應急計劃,以執行為防止、減少和控制對海洋環境污染而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

此外,此事還涉及核安全的責任。日本作為對核設施享有管轄權的國家,應當對在其管轄之下的核污染水安全及其將會引起的實質性損害後果承擔國家責任。而且,日本還應採取適當步驟,以確保在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所有階段充分保護個人、社會和環境免受放射危害和其他危害。

目前若向國際法院或國際海洋法法庭申請臨時措施或提起訴訟,雖然很可能會因缺乏發生實質性損害後果的證據,而重蹈烏拉圭河紙漿廠案與莫克斯工廠案中缺乏實質性損害後果的覆轍,但國際司法機構同時也會進一步要求雙方對海洋環境的影響與危害開展合作交流及檢測。

應當指出,韓國討論申請臨時措施或提起國際司法程序訴訟還存在着明顯的“短板”。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3條第1款,“如果締約國之間對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爭端,爭端各方應迅速就以談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決爭端一事交換意見”。所以,“交換意見”是國際司法仲裁程序中確立管轄權的程序性要件。除去韓國已經採取的外交抗議行為外,韓國還應就韓日核污染水排海法律爭端的解決提交專門的外交照會,以滿足“交換意見”的司法程序要件。

除申請臨時措施或提起國際司法程序外,還存在另外兩條國際司法程序路徑:一是提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二是提請國際司法機構發表諮詢意見。國際社會不妨效法毛里求斯最近在訴英國關於查戈斯羣島案中的成功實踐,在應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事件中,打一套法律訴訟的組合拳:第一,將核污染水排海爭端提請聯合國大會作出決議;第二,將爭端提交聯合國安理會,請求作出決定;第三,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請求作出“法律諮詢意見”;第四,將爭端提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項下的仲裁程序。(作者分別是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海南大學法學院特聘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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