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涉夫妻共債應由審判程序認定,不得直接追加被執行人
最高檢在一起民事監督指導性案例中指出:涉夫妻共同債務應經由審判程序認定,而非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5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二十八批指導性案例,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進一步強化民事執行監督職能、提高執行監督精準度。
“民事執行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範圍包括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澎湃新聞注意到,本批3個指導性案例分別來自江蘇、湖北和黑龍江,其中兩起均屬於檢察機關依法跟進監督的情形。
在“黑龍江何某申請執行監督案”中,最高檢在闡述要旨時指出,對於執行程序中違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
案情顯示,張某與何某系夫妻關係。2009年至2010年,張某因銷售燃煤急需資金,向魏某借款共計35萬元,到期未償還。魏某以張某為被告向黑龍江省鐵力市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2月27日,鐵力市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張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魏某本金35萬元”。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伊春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8月6日,魏某向鐵力市法院申請執行。2014年1月22日,張某與何某協議離婚。
2015年7月30日,鐵力市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裁定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並凍結何某工資。何某向鐵力市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015年12月28日,鐵力市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外,都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駁回何某的異議。何某不服該裁定,向黑龍江伊春市中級法院申請複議。2016年4月11日,伊春市中級法院作出執行裁定,駁回何某的複議申請。
2017年5月31日,何某向黑龍江鐵力市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6月28日,鐵力市檢察院向鐵力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鐵力市法院裁定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建議糾正。7月26日,鐵力市法院覆函,認為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且上級法院已作出執行異議複議裁定,故不予採納檢察建議。鐵力市檢察院提請伊春市檢察院跟進監督。
同年11月8日,伊春市檢察院向伊春市中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生效判決並未確認案涉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執行環節不應直接改變執行依據,在未經法院改判的情況下不應直接將判決確認的個人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既影響判決的既判力,又剝奪何某訴訟權利,使得何某未經審判程序即需承擔義務,建議糾正。
2018年3月22日,伊春市中級法院作出回覆函,認為鐵力市法院不應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採納伊春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4月16日,伊春市中級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撤銷鐵力市法院執行裁定。後鐵力市法院解除對何某工資賬户的凍結。
最高檢指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雖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才明確表述的,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基本原則、程序一直是確定的,這一規定只是對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既有規則的重申。人民檢察院發現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違法追加被執行人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事關交易安全、社會誠信和家庭穩定,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既要注意可能存在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也要注意可能存在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另一方利益的情形,特別是要防止簡單化地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表示,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當前應當嚴格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既要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注重保護未共同舉債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嚴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如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經由審判程序認定,而非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馮小光還表示,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發現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並書面回覆,以及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結果錯誤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或者提請上級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