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高鵬 通訊員 毛秀芹 趙翌聞
俗話説“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本應和諧相處,但是兩家住户卻因入户門到底朝哪開,對簿公堂。
近日,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恢復其房屋入户門的朝向,由外開式恢復為內開式。
【改變入户門朝向,鄰居把這家住户給告了】
管某和高某、何某夫妻二人是户門相鄰的兩鄰居。兩家的房屋入户門原始朝向為向內開,高某夫妻二人在裝修時未經管某同意將房屋入户門由向內開改為向外開。
管某認為,高某、何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門的朝向,更改之後的入户門向外開,不但侵佔了公共空間,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故管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恢復其入户門的原始朝向,由向外開改為向內開。
對此,高某、何某辯稱,法律關於門的朝向並沒有明確規定,且其開到最大時緊貼左邊牆體,管某的家門在過道的右側,改動不影響其出入。改動的是擁有所有權的自家門,不需要經過原告同意。
高某夫妻二人還認為,其外開入户門並不是為了侵佔公共空間,該小區並未完全入住,特別是和自家位置相同的户型,入住的大多數都已經改動。
【法院判決:恢復入户門朝向】
管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高某、何某恢復其房屋入户門的朝向,由外開式恢復為內開式。
判決後高某、何某不服提出上訴,後二審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駁回高某、何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本案中,管某房屋與高某、何某房屋相鄰,管某家入户門朝北,高某、何某家入户門朝西,兩家入户門距離較近且成垂直夾角,均為內開門。
高某、何某房屋的入户門變更為外開式,在其入户門開啓的狀況下,佔用了公共空間,影響了人員的通行,同時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隱患,故對於管某要求高某、何某恢復入户門的原始朝向,將外開式改為內開式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應正確處理鄰里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高某、何某在明知管某不同意其更改開發商交付時的入户門朝向情況下,還執意作出改變,顯屬不妥,且經管某向物業及其相關管理部門反映後,城市綜合執法局曾向高某、何某下達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高某、何某仍未整改。
管某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其排除妨害並將入户門改回原來向內開啓的狀態。為保證鄰里通行便利,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均需維持開發商交付房屋時的原始狀態,以維持和諧有序的鄰里關係。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法官提示
當下,在裝修過程中更改入户門朝向的問題並不罕見,但將其放入相鄰關係的背景下觀察也能帶給我們很多反思。
俗話説“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應妥善處理關係,日常中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對於共有空間的使用需以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為前提。
來源:大河報·豫視頻 編輯:王鳳華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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