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修法禁映“不利國家安全”電影 違者最高可處監禁3年及罰款100萬港元

【環球時報綜合報道】香港特區政府24日公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當天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完善電影檢查規管制度,防範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草案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不利於國家安全;賦權政務司司長,如果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準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就一部影片做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處理以及諮詢法律意見。特區政府同時建議做出以下修訂,包括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觀眾(或家長)的指明告示,減輕影片可能潛在的不良影響;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執法能力。至於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電影則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及罰款100萬港元。

香港擬修法禁映“不利國家安全”電影 違者最高可處監禁3年及罰款100萬港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24日稱,新法例將於本週五刊憲,9月1日交立法會進行一讀和二讀。有港媒注意到,法例草案“違反國家安全”的字眼改為“不利國家安全”。邱騰華回應説,字眼上的意思相同,實際情況是因應國安法生效而做出修訂。他重申仍尊重創作自由,修訂草案是為了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影,而電影不應獲豁免,現在已有足夠空間創作。特首林鄭月娥此前也表示,深信修訂電檢條例檢查員指引不會影響創作自由。她強調,確保創作自由的同時需要保障國家安全。曾任五屆香港電影金像獎評委會主席的香港影業協會理事洪祖星稱,香港國安法未實施前,早期電影條例規定“如果當中內容對周邊國家或地區有不友好表現,電檢處有權禁止電影上映”;作為電影投資人,想搞政治題材或想危害周邊地區安全,看到劇本心中就知道。他認為,修例條文比較清晰,不易踩紅線。(楊偉民)

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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