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宣判
7名被告人共運送118名越南人偷越國境
最高獲刑7年6個月
10月29日,大新縣人民法院對3起運送他人偷越國境案進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均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至1年不等,並處罰金25000元至3000元不等。
被告人梁某等5人、
被告人蒙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案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梁某接到一個越南人的電話,獲知次日將有數十名越南人員從中越邊境大新縣碩龍鎮某村界碑附近入境務工後,便與蒙某(共同犯罪,另案處理)聯繫,讓蒙某安排接人。次日,梁某先後聯繫了趙某(已判)及被告人龍某、黃某、農某等人,稱僱請他們開車前往運送該批越南人員到工地務工,隨後農某又告知被告人何某,何某經與梁某聯繫後也表示一同前往。另一方面,梁某通知蒙某護送越南人員下山以排序車輛等候轉運。當日下午,五被告人及趙某各自駕車前往目的地運送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員。當晚,蒙某依約安排本屯村民看路望風、徒步將入境的93名越南人員護送下山,來到附近的果園裏躲藏。後由梁某安排越南人員分批乘坐車輛前往工地務工。趙某運送的12名越南人員在行車途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其餘81名越南人員已由龍某、何某等人轉運到其他地區工地務工。
同年12月6日和12月14日,梁某先後兩次將接送93名越南人員入境的報酬通過微信轉賬人民幣1680元和2080元支付給蒙某;現金支付給龍某2400元,並交待龍某從中轉交給黃某1200元;現金支付給何某1200元;農某運送越南人到達工地時,由工地的一名陌生男子付給現金1000元。
經審理,主犯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主犯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從犯龍某、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從犯農某、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黃某仁運送他人偷越國境案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黃某仁根據張某勳(在逃)的指示,在天等縣縣城接應從廣東乘大巴車返回越南的非法入境務工越南人,並負責聯繫許某席(已判刑)前來接運越南人偷渡回越南。次日凌晨,大巴車到達天等縣城後,黃某仁安排大巴車上的非法出境的25名越南人分別乘坐不同車輛離開。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被告人黃某仁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法院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仁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 完 -
文字/ 黃丹穎 黃方會
圖片/ 黃方會
【來源:大新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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