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促進煤炭價格迴歸合理區間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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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這次完善,意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明確價格合理區間、強化區間調控,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更好結合。預計今後一段時間,煤炭價格會在當前水平上合理回落,有利於進一步穩定燃煤發電市場交易電價。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加強煤炭市場價格調控監管,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促進煤、電上下游協同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2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通知》有關情況。
根據行業普遍共識,明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
煤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產品,今後一段時期我國能源消費仍然要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在當前國際能源供需形勢錯綜複雜的背景下,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司長萬勁松表示,這次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就是要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明確價格合理區間、強化區間調控,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更好結合。
《通知》實現了“兩個明確”。首先,明確了煤炭價格合理區間。目前階段看,根據行業普遍共識,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含税價格在每噸570—770元之間較為合理。綜合考慮合理流通費用、生產成本等因素,相應明確了山西、陝西、內蒙古3個重點產區煤炭出礦環節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
第二,《通知》明確了合理區間內煤、電價格可以有效傳導。目前,燃煤發電執行的是“基準價+上下浮動不超過20%”的市場化電價機制。這次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與燃煤發電價格機制相銜接,實現了“區間對區間”,燃煤發電企業可在基準價上下浮動不超過20%的範圍內及時合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
為何選擇秦皇島港下水煤和山西、陝西、內蒙古3個省份來明確價格區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副司長周伴學解釋,以秦皇島港為代表的環渤海港口是我國重要的煤炭轉運集散地,其價格是煤炭市場價格形成的“風向標”。對秦皇島港下水煤價格提出合理區間,能有效引導市場預期,促進全國煤炭價格合理形成;山西、陝西、內蒙古3個省份煤炭產量和外調量在全國佔比中均超過70%,針對出礦環節提出價格合理區間,有利於管住價格波動的源頭,有效調控全國煤炭市場。
煤價合理區間不是政府定價,將防止煤價大起大落
明確價格區間,是否意味着政府要直接管理煤炭價格?
“提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不是要對煤炭實行政府定價,目的是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建立價格區間調控機制,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更好結合,防止煤炭價格大起大落。”萬勁松解釋,當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內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由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形成價格;一旦價格超出合理區間,則立即採取調控監管措施,促進煤炭價格迴歸合理區間。
我國煤炭自給率超過90%。實際上,根據多年市場運行情況,煤炭市場價格合理區間是客觀存在的。周伴學解釋,煤炭價格合理區間充分考慮了成本因素,各方面有充分共識。當煤炭價格達到區間上限每噸770元時,燃煤發電企業在傳導煤炭成本後,能夠保障正常發電;當煤炭價格觸及區間下限每噸570元時,煤炭企業也能夠維持穩定生產。這一區間也留出了足夠空間,使煤炭價格能充分反映市場供需變化。
萬勁松分析,近年來,煤炭價格非理性上漲背後都有資本過度投機炒作這個推手。當煤炭價格脱離基本面過度漲跌時,會有不利影響,甚至危及能源安全。比如,2015年煤炭價格過度下跌,導致煤炭企業普遍虧損;去年10月,煤炭價格短期內大幅飆升,又導致燃煤發電行業虧損嚴重,影響電力供應,損害經濟平穩運行。因此,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穩預期,遏制投機資本惡意炒作,防止價格大起大落;二是穩供應,支持煤礦穩定生產、煤電平穩出力;三是穩經濟,穩定企業用電用煤成本,促進經濟平穩運行。
對煤炭價格進行區間調控,法律法規上有充分依據。萬勁松説,比如,價格法第四條規定,“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強化監管,確保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接下來,如何確保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彭紹宗介紹,一是強化長協組織。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是煤炭市場價格的“壓艙石”。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進一步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着力強化合同履約監管,確保中長期合同多籤、實籤,切實執行到位。
二是強化儲備調節。加強煤炭產品儲備和產能儲備建設,進一步增強政府可調度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適時收儲和投放,有效平抑市場價格波動。
三是強化預期管理。健全煤炭生產流通成本調查制度和市場價格監測制度,規範煤炭價格指數編制發佈行為,讓市場信息更加真實地反映供求狀況。出現超出價格合理區間的情況時,將適時採取包括提醒、約談、成本調查、價格干預,以及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合理迴歸。
四是強化價格監管。密切關注投機資本動向,強化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堅決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強化反壟斷監管和市場價格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通知》的出台,釋放了國家進一步加強煤炭市場價格調控監管的明確信號。預計今後一段時間,煤炭價格會在當前水平上合理回落,有利於進一步穩定燃煤發電市場交易電價。彭紹宗補充説,此次改革不涉及電價機制調整,燃煤發電仍執行“基準價+上下浮動不超過20%”的市場化電價機制。除高耗能企業外,無論煤價如何變化,燃煤發電市場交易電價都不能突破上浮20%的限制,居民、農業電價與當前水平相比也不會有任何變化。
最後,這次確定煤炭價格合理區間並不意味着一成不變。“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是在充分考慮成本的基礎上確定的。”周伴學説,後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統籌考慮煤炭生產成本變化、能源行業發展等因素,及時充分聽取行業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適時對煤炭價格合理區間進行評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