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宣傳部文娛領域治理有關工作部署,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指導意見》明確,明星不得為五種情形商品代言,包括不得為煙草及煙草製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
對此,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七個部門聯合印發指導意見,明確為明星代言“劃紅線”,針對性、精準性、規範性進一步增強,同時也形成了綜合執法的效應,為監管部門提供了執法指引。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陳音江表示,《指導意見》明確將明星、網紅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意在讓其承擔與流量和影響相適應的責任,這對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淨化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運用數字化工具強化對明星代言的有效監督
竹立家表示,“影響力越大,避免誤導他人的注意義務也越高”是法律上的一條基本原理。此前,針對明星代言的監管力度不足,往往依賴於他們的道德良心去選擇優質產品代言。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許多明星並不曾仔細考察代言產品的質量以及廠家的信譽度,也未曾使用過代言商品,只追求高額的廣告代言費,導致明星代言失控,品質難以保障。因此,對明星代言進行規範勢在必行。
實際上,我國多部法律都有針對明星代言的相關規定,如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2015年實施的號稱“史上最嚴”的新版《廣告法》明確了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名人代言違法廣告或被追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竹立家認為,《指導意見》充分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明確明星不得進行代言的五種情形,要求明星在為商品或者服務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前,要“做好事前把關”“依法誠信代言”,並細化了明星廣告代言所需承擔的責任,構建起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治理體系,為維護好明星代言領域清朗空間提供新的制度支撐。針對性、精準性、規範性進一步增強,也體現了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的指導思想。
他表示,立法立規之外還需強化執法管理的全面落地。《指導意見》為監督執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他建議運用數字化工具來強化對於廣告代言的有效監督,根據明星代言問題產品造成的實際危害,有針對性地開展處罰,造成的影響越大,則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這樣可以大幅度降低廣告違法誘導的現象,一方面可以規範明星的代言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規範企業或廠家的市場行為。
加大對不誠信明星的失信聯合懲戒力度
陳音江表示,由於明星、網紅具有流量大、影響範圍廣的特點,為虛假廣告提供代言的明星雖非始作俑者,但藉助其名人效應,虛假廣告的社會危害將被進一步放大,並以推波助瀾的方式誤導消費決策、擾亂優勝劣汰的市場運行機制。
他認為,此次出台的《指導意見》有幾個亮點,比如,進一步明確了明星廣告代言的責任;對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為基層監管部門開展監管執法活動提供了具體指導意見。比如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明星廣告代言行為的認定情形,明星在商業廣告中通過形象展示、語言、文字、動作等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明星以扮演的影視劇角色在廣告中對商品進行推介的,明星以在參加娛樂節目、訪談節目、網絡直播過程中對商品進行介紹方式推薦或證明商品,這些行為都構成廣告代言行為。其次是進一步明確認定選用違法失德明星廣告代言的情形;進一步明確廣告代言人對被代言商品的使用義務。如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等。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通過這一系列的舉措,持續加大了明星廣告代言的違法成本,尤其是《指導意見》提到,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情節惡劣的,要加強公開曝光,依法依規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加強失信聯合懲戒。他認為這一條對明星來説,處罰是極為嚴重的。
陳音江表示,明星流量大、粉絲多,他們從事這種代言活動,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也會更大,損害的權益也會更嚴重。讓他們承擔與流量和影響相適應的責任,才能對他們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明星更需要社會美譽度來樹立自己的個人形象,對明星虛假、 法代言情節惡劣的,納入失信“黑名單”,對他們來説是比經濟處罰更為有力的震懾。他認為,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明星,除了限制他們的廣告代言活動,相關行業部門還應該限制其正常的演藝工作,將其納入劣跡藝人名單,讓虛假代言明星面臨經濟與社會形象雙輸的後果。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劉茜賢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