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被限制高消費引熱議 法院解除“限高令”並道歉
女童養母:“我們不想賴賬,希望法院能先查清相關資金的真正去向”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陳彥霏
近日,“9歲女童成‘老賴’”一事引起廣泛關注。12月16日凌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發佈致歉聲明,表示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
陳蔓(化名)出生於2011年。2012年,其父親殺害陳蔓的母親和外婆後,將家中房子變賣,買主支付55萬元但沒過户。後來,陳蔓父親被判處死刑。此後,買主數次起訴,要求確認購房合同有效或歸還購房款55萬元。
2020年8月,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陳蔓需返還55萬元。10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11月25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向陳蔓發出限制消費令。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於12月16日凌晨發佈致歉聲明稱:“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對此,新華社發佈評論稱,此舉令人欣慰。成人世界的利益糾葛,不應將未成年人推到前台,讓其面對不能承受之重。而法律更不能獨立於人間冷暖之外,機械、刻板的司法難以得到人們的真誠認同。法、理、情融於一體,才能讓人感受正義、公平和温暖,讓更多人由衷信仰法治。
/事件回放/
男子殺妻後留下55萬債務
9歲女兒被限制高消費
12月14日,女童陳蔓的外公在網絡上發聲稱,2012年陳蔓1歲時,她的父親因賭博欠下高利貸想賣房還債,但被陳蔓的母親、外婆拒絕。陳蔓父親遂殺害了她的母親與外婆,之後被判處死刑。陳蔓父親殺人後,曾把房以69萬餘元賣給了王某。但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房子沒能過户。2015年,鄭州市中院開始執行民事賠償判決,對該房產予以查封。2018年,王某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歸還購房款,得到法院支持。因陳蔓無力償還55萬元,法院對其發佈限制消費令。
2020年12月15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下發《執行決定書》,解除了該院對9歲陳蔓作出的限制消費令。
陳蔓養母王女士告訴記者,對於解除限制消費令,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系未成年人,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即: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16日凌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微博發佈致歉聲明稱,“現在,我們鄭重地對大家説一聲:我們錯了!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我院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
金水區法院表示,兒童健康成長高於一切。個別執行人員機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今後工作中將認真汲取教訓,正確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釋精神,牢固樹立審慎、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放在最優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統一的司法目標,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 養母回憶 /
“女兒”3歲生日時相識
失眠3天后收養孩子
陳蔓養母王女士稱,當初收養陳蔓,純屬機緣巧合。“因為我兒子當時快8歲了,之前並沒考慮過要第二個孩子,很偶然的機會,我們遇見了。”她説。
王女士回憶,第一次見到陳蔓,是孩子過3歲生日。王女士當時看到朋友發佈的信息,説鄭州有個孤兒要過3歲生日,問是否有人願去陪伴一下,王女士便買了蛋糕和裙子過去了。
“當時她看見我,就向我伸出手,我順手就把孩子抱了過來。當時對她身世不太瞭解,僅僅知道父母不在了,是個孤兒。那時,明顯覺得她比同齡孩子發育得晚,不像三歲孩子,特別嬌弱,我特別心疼。”王女士這樣描述首次見到陳蔓時的情景。
王女士稱,自己平時睡眠還是可以,回去後卻整整3天睡不着覺,狀態飄忽到接近崩潰。“閉上眼睛,就好像這個孩子的媽媽在我身邊跟我説話一樣,讓我照顧好孩子。”王女士説。
“即便如此,我也沒想過要收養孩子。”王女士坦言,因為她自己有孩子,所以知道養孩子是要擔負責任的。因此,王女士和女童外公説,自己可以當孩子乾媽,平時多去帶帶她。“老爺子可能沒聽清,説:‘行’,就把孩子帶到我家來看看。”王女士説。
見到孩子後,全家開始支持王女士收養她,出於很樸素的情感,他們把陳蔓留了下來。“在家裏,對於孩子的身世,僅限我清楚,其他親戚只知道領了一個孤兒。但家人們對她都疼愛有加。”王女士説。
王女士回憶,孩子剛帶回來時,特別容易生病,不僅高度貧血,還免疫力低下,三天兩頭要往醫院跑。但孩子特別樂觀,輸液時都能玩得很開心。“小時候,她對物質有些匱乏感,吃東西經常囫圇吞棗,感覺不快點塞進嘴裏就沒有了。而且不自信,想要什麼東西,會特別小心地嘀咕下。”王女士説。
王女士坦言,自己還是有一點顧慮,就是在孩子的心智成長上。畢竟,陳蔓家裏發生過那麼大的悲劇,特別害怕她以後性格偏激、或者走極端。“我希望她能有開闊的心胸、陽光的心態,不需要出類拔萃,只祈求平平安安。”她説,這麼多年來,我們撫養孩子的同時,既要為她保守“父親殺死母親和姥姥”這個秘密,又要應對孩子爸爸行兇前留下的債務問題。兩難之下,我們一度不知道怎麼面對。
談及返還購房款的案子,王女士表示,平心而論,他們非常理解購房的王先生,畢竟他是真金白銀花了錢的,但孩子生父沒把那55萬元留給孩子。他除了將20萬元交給湖南老家的親人外,另外35萬元不知去向。
“我們不想賴賬,只希望法院能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先調查清這些資金的真正去向,再決定去怎麼解決購房者王先生的債權問題。”王女士説,“為了這個孩子我們幾乎傾盡所有,我從沒後悔收養她,相反很感激孩子。這幾年,我們是互相陪伴着成長。”
/學者聲音/
社會學研究員呂德文:
法律要有實質正義
對“9歲女童成‘老賴’”一事,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呂德文稱,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判決的結果,當然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許,也符合專業人士眼中的形式正義。但從社會情理上看,這無異於當代版的“拍案驚奇”。
呂德文表示,讓一個未成年人承擔父親的過錯,於情於理都不符合。限制一個根本就沒有消費能力的孤兒高消費,簡直是個笑話。無論如何,法律應該在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再確定相關的法律責任。
“更寬泛意義上,法律不能僅僅依靠法條機械執行,不能因為符合程序要求而喪失了社會的實質正義。司法機關遇到難以處置的社會問題時不能無動於衷,而是要積極創造條件維護社會秩序。”呂德文説。
/律師解析/
9歲女孩應該
“替父還債”嗎?
律師:“限高”罕見“還錢”合法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9歲女童的限制消費令後,仍有很多人感覺疑惑:判9歲女孩負擔已被執行死刑的父親留下的債務,這個判決本身是否合理呢? 記者諮詢多名法律人士,被採訪者一致的認為:“限高”罕見,但“還錢”合法。
“這55萬元是她父親的欠款,但是她繼承了遺產,就有償還欠款的義務。當然,前提是欠款不超出遺產的金額。”北京市法典航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德志律師説,如果女童放棄遺產繼承權,就不需要償還這筆欠款,“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説,這不是‘替父還債’,而是在行使了繼承遺產的權利後,權利義務對等,也就對負債有了責任。”
“司法要講温度,也應講權威。”府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蔡開劍律師認為,既然買賣合同解除,那麼房子就是孩子生父的,孩子生父死了,房子就是遺產,“包括9歲女童在內的4人,可以選擇繼承房子,還原告王某的錢;也可以選擇不繼承房子,也不用還王某的錢。但無論哪種情況,現在看來,都是需要賣房子才能解決的。”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楊雪
9歲女童成“老賴”事件時間軸
2012年,陳蔓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其殺妻後準備賣房,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房子沒能過户。
2017年3月,王某把當時6歲的陳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駁回。
2018年下半年,王某再次起訴陳蔓,要求判令解除轉讓合同,歸還購房款55萬元,獲法院支持。
2020年12月16日凌晨,鄭州金水法院就“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致歉並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