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發佈信息貶低、嘲諷衞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的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個人註冊賬號“辣筆小球”)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仇某明的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英雄烈士為建設新中國,為人民羣眾幸福生活,為搶險救災、保家衞國做出了不可磨滅、無可替代的貢獻。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是培育愛國主義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侮辱烈士、調侃英烈精神的行為,既侵害了公序良俗,又傳遞着錯誤價值觀,理當予以嚴懲。而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懲戒該惡行,既有效維護了英烈名譽,又不枉不縱地懲戒了犯罪行為。
為紀念英烈、傳承精神,我國專門出台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該法明確規定,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衞英雄烈士。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不僅將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處罰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梳理報道可知,一些侮辱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人,均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
而仇某明侮辱烈士名譽、榮譽事件中,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仇某明。如今,檢察機關則是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其批捕。究其原因,在於《刑法修正案(十一)》於3月1日施行,該法明確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規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説,同樣一個行為,因為涉及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所觸及的罪名可能大相徑庭。如何適用罪名,既關乎到是否能夠切實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又關乎能否精準懲戒類似惡行。
要知道,從舊兼從輕原則是適用刑法時應遵循的重要原則。根據該原則,如果實施危害行為時的刑法(即修改前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依法應追訴的,就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修改後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適用新法。這是限制公權力,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當權益的重要舉措。對比兩個罪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量刑無疑要輕,這也是以該罪名批捕的原因所在。
必須強調,英雄烈士用鮮血、生命捍衞祖國領土,其名譽、榮譽不容詆譭。任何嘲諷、貶低、詆譭英雄烈士的行為,都是輕佻、卑劣的,是對英烈的不敬,對英烈家屬的傷害,對全國人民的冒犯。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這一新罪名批捕嫌疑人,不是輕縱,而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體現刑法謙抑精神的應有舉措。而且,專為保護英烈而設立的新罪名的適用也讓公眾看到國家保護英烈的堅定態度,加快形成崇尚英雄光榮,詆譭英雄可恥的社會氛圍。
作者 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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