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12月1日電 (記者 韓星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2月1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表示,特區政府正研究香港國安法中公職人員的定義,但尚未決定多少公職人員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和效忠特區。
資料圖: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中新社記者 李志華 攝
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鄭月娥表示,香港國安法下公職人員的宣誓要求,與《基本法》第104條要求官員和立法會議員等指定人員宣誓相比,涵蓋範圍更加廣闊,但認為是有理由及需要,以確保特區政府能維護國家安全。
林鄭月娥又説,尚未決定有多少公職人員需要宣誓,要先界定公職人員的定義,是否包括所有特區政府資助機構或行使公權力的機構等。至於是否所有學校教師都要宣誓,她指亦未決定,但官立學校職員是公務員,特區政府已有計劃要求全體公務員宣誓。
林鄭月娥又重申,去年社會事件危及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因此有恢復治安的行動出現,她作為行政長官領導香港,對肩負責任並無後悔。
另外,林鄭月娥早前接受媒體訪問時稱任內不會再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至適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當日記者會上回應指,行政長官肯定不是“無王管”,香港有很多法律都適用於行政長官。然而《防止賄賂條例》第3、第8條相當複雜、有困難,亦可能影響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她認為在這個階段,尤其是她任期剩下一年半多,這不是當局優先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