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微罪不訴“後半篇文章”
本報訊(記者肖俊林)“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我成了法律義務宣傳員了。”近日,河北省高陽縣某企業負責人白某見到記者時説,檢察機關對其醉酒駕駛作出不訴處理後,他不僅熱心宣傳法律知識,也積極參與社會愛心組織並捐款捐物,以盡更多企業家的社會責任。
2020年7月,白某因醉酒駕駛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8月,高陽縣檢察院圍繞白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舉行公開聽證。根據聽證意見,考慮白某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沒有發生事故,沒有造成其他後果,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態度較好,認罪認罰;案發前多次捐款獻愛心,社會表現良好,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了防止檢察機關‘厚愛’被濫用,我們探索建立了民營企業負責人輕微犯罪不起訴社會補償和跟蹤考察機制。”高陽縣檢察院檢察長陳偉介紹説,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涉案企業負責人要履行積極參與基層依法治理、成為社區(村鎮)志願者和治安積極分子、在企業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等8項社會義務。
根據機制要求,對涉案企業負責人作出不訴決定前,該院要向所在社區(村)基層黨組織瞭解其一貫表現、企業經營發展等情況,結合案情評估是否可以作不訴處理;作出不訴決定後,將不起訴情況通報所在基層組織,由基層黨政組織協助考察幫教。跟蹤考察期為一年,每半年進行一次評定。
此外,該院設計了《被不起訴人考察鑑定表》《承辦檢察官考察評定表》。前一份主要由被不起訴人填寫,所在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簽字,主要填報是否向所在黨支部(村委會)報到,履行社會義務情況等;另一份表格由承辦檢察官填寫,通過約談、走訪和電話核實相關情況,作出半年的評定意見是否合格。
記者翻閲白某的考察評定表時看到這樣的內容:“被評定人在考察期內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加入愛心協會、愛國者救援隊,並捐款捐物為疫情防控以及本社區作出了貢獻。”評定意見為“合格”。記者進一步瞭解得知,白某為本村修建下水道捐款1.2萬餘元,近期又為本村修公路捐款5000元。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