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通道業務首遇敗訴擔責 華澳信託或賠4600萬元

時代週報記者:夏子軒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華澳信託因其通道業務涉及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被判應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這也是首個信託公司因通道業務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據二審判決書,預計總共有157名投資者可能提出類似訴訟,損失總額高達2.3億元,參照20%的標準,華澳信託將可能面臨最高4600萬元的賠償金額。

此前,通道業務是信託公司的“免死金牌”,當信託通道業務出現風險時,信託公司的回覆通常是:“所涉及的信託項目為我司事務管理類項目,目前該項目已結束,我司已正常履行受託人職責”,一般不會深究信託公司在其中的責任。

華澳信託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打破了這一常規,這是國內第一個通道業務被判敗訴、信託公司需要承擔投資者部分賠償責任的案例,意味着通道業務不再免責。

12月23日,廣州某信託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信託公司業務被劃分為主動管理和被動管理型兩種,其中被動管理中信託機構僅是作為通道,拿的管理費不多,也不享有對信託財產的裁量權,因此風險問題容易被忽視。

用益信託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喻智12月24日向時代週報記者表示,這次事件主要涉及信託公司的勤勉、盡責、審慎義務,要求受託責任從職業道德的層面具體提升到法律的層面,對信託行業還是有一個正向的督促作用。整個行業目前還處於一個風險高發期,這類受託責任的問題絕不會是少數。

用益信託網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國信託公司通道類產品規模為6.81萬億元。

通道業務涉經濟糾紛案

華澳信託賠償案涉及案中案。

根據判決書信息,2013年6月,上海寅潯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下稱“上海寅潯”)與華澳信託簽訂《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約定上海寅潯作為委託人,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華澳信託,華澳信託再作為貸款人將資金貸款給借款人浙江聯眾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聯眾公司),遼陽紅美置業有限公司(下稱紅美公司)作為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3年8月,上海寅潯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額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浙江聯眾杭州保障房投資基金項目”,並在募集文件中載明產品類型為“華澳信託聯眾單一資金信託貸款有限合夥基金”,募集資金2.8億餘元。其中,案件原告吳某認購100萬元,約定每半年分配投資收益,項目結束返還本金。

募集完資金後,上海寅潯依照上述合同約定劃款2.8億元至華澳信託,華澳信託再貸款給聯眾公司。聯眾公司收到資金,將2.53億餘元劃款至紅美公司,558萬餘元至紅美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的個人賬户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案信託項目進行期間,華澳信託內部曾於2013年12月出具過《項目風險排查報告》,報告中指出,浙江聯眾財務狀況良好,由建設的多項目保障營收穩定;保證人紅美公司的現金流充足,項目去化速度令人滿意,擔保意願正常,擔保實力佳。該項目為單一被動管理類信託項目,項目風險可控,本次檢查未發現重大風險事項。

然而,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紅美公司的陳某、浙江聯眾的林某被判集資詐騙罪;上海寅潯的王某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據此,投資人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華澳信託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華澳信託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吳某根據刑事判決通過追贓程序追索不成的損失在20萬元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此,華澳信託辯解道,通道業務屬於被動管理型信託,根據信託合同,已充分履行信託管理的義務,無義務對信託資金來源進行穿透性審查;無義務對陳某等人虛構的項目是否真實進行核查;無義務對貸款資金的最終流向核查。同時,投資人損失是集資詐騙行為所致,與華澳信託不存在因果關係,沒有實施由犯罪引發的侵權行為,不應成為被告。

投資人吳某與華澳信託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判決時表示,華澳信託在開展單一資金信託業務中存在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情況,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投資人吳某的利益,應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據華澳信託自行出具的《項目風險排查報告》,華澳信託作為信託受託人,不但沒有發現、排除涉案信託項目的各種風險,反而出具報告認為“項目保障營收穩定、項目去化速度令人滿意、項目風險可控,本次檢查未發現重大風險事項”,對此,華澳信託對信託項目管理流於形式,存在信託失責的情況。

上海金融法院根據《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華澳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計劃時存在“對機構委託人未作充分調查,對其委託資金來源的調查流於形式,對該信託計劃的委託資金來源未盡到合規審查義務,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具體違規行為。

通道業務首例判罰影響深遠

經過多年快速發展,信託公司因具有可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進行資產管理交易的先天優勢,衍生出大量的信託通道業務。不過,當產品發生風險時,信託公司都以“通道業務”作為免責的藉口,無需賠償。

12月23日,廣州一信託投資者向時代週報記者表示,通道類信託項目一旦結束,信託公司會告訴投資者該通道項目已與受託信託公司無關係,信託公司已充分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詳情以公告為準。告知完後信託公司不再對該投資項目進行任何解釋,需要承擔的頂多是聲譽風險。

類似案例不時出現,如2018年6月,國投泰康信託以蕪湖渝天的31 億資金向美都能源發放信託貸款,期間出現還款問題,但是該信託產品依然到期結束,國投泰康信託不承擔到期兑付風險,也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2019年4月,中糧信託以寧波網力所認購資金向濟寧恆德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放信託貸款2.8億元,截至今年信託財產未全部變現,未變現的信託財產合計約為人民幣2.9億元,中糧信託不承擔責任。

在此前相關案件中,信託公司並不需要為通道業務承擔法律責任,但實際上這類業務一直以來都會讓信託公司面臨聲譽和道德風險。

12月24日,廣州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務部負責人向時代週報記者表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除履行約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法定的勤勉、忠實等信義義務。如受託人違反該法定履職或盡職義務並因其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亦應根據其過錯情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2月11日,用益信託網發佈《11月集合資管產品統計報告》,通道類產品規模繼續下降,主動管理類產品穩步增長。截至2020年10月底,通道類產品規模6.81萬億元,較上月底下降5.9%;主動管理類產品規模9.76萬億元,較上月底增長3.0%。

喻智表示,這次華澳信託的判罰事件對整個信託行業的存量通道業務敲響警鐘。信託公司應據監管要求儘快去通道,迴歸信託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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