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走“歪路”的企業開始承包市政工程了,檢察機關做了什麼?

  揚子晚報網9月28日訊(通訊員 郭筱琦 杜豔 記者 劉瀏)“用那種方式融資是不合法的,還是要通過正當途徑經營。我現在旗下幾家公司運營狀況都不錯,最近還承包了上海市政‘菜籃子’工程。”近日,接到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邱華鋒的回訪電話,葉某誠懇地表示,自己將合法合規經營。

  2013年3月,葉某、周某(另案處理)等人為套取資金使用,合謀虛假買賣實現資金流轉:在無真實貨物買賣情況下,先由南京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公司)向葉某控制的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公司)購買價值2661萬元的鋼材,再以2824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周某控制的無錫某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無錫公司)。同年4月,葉某收到南京公司2661萬貨款,此後,周某將2824萬元歸還南京公司。同時,葉某等人虛開配套增值税專用發票,從上海公司開給南京公司,再由南京公司轉開給無錫公司,之後由無錫公司開回葉某控制的上海公司。其間,共虛開發票322張,涉税額1179萬元。同年6月至12月間,葉某等人如法炮製,先後3次虛構了銷售鋼材、電纜的買賣,虛開發票867張,涉税額2310萬元。2019年12月,葉某等三人涉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案被移送至濱湖區檢察院。

  該院審查發現,葉某等人為套取資金及獲得保理融資,虛開了大量增值税專用發票,但考慮到其主觀上不具有騙取國家税款的目的,客觀上也未造成國家税收損失,參考最高法發佈的《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的案例,對涉案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本案屬於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税目的,且沒有造成税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行為,屬於一般涉税違法行為,而非以騙取國家税款為目的的涉税犯罪。”承辦檢察官表示,當前在辦理涉民營經濟案件中,應嚴格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慎重處理,嚴格區分罪與非罪,周到考慮企業長遠發展,着力優化營商環境,努力為轄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保駕護航。

  “保穩定、保發展是我院辦理涉企案件一貫堅持的原則。讓檢察官與民企定點對接,及時掌握其需求,着力解決復工復產中遇到的問題,企業走歪了也能重回正途,煥發生機。”該院檢察長陳利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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