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11月份另類罰單:多家險企被騙又被處罰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綜合

保險監管機構11月份發佈的行政處罰公告顯示,多家險企“被騙保又被處罰”。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折射了險企風控體系不完善的問題,保險公司需要完善風控體系,落實銀保監會《反保險欺詐指引》的要求。

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認為,從制度上看,我國的保險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起步較早且相對完善,但在實踐中,存在內控低效或者無效的情況,必須嚴格落實風控理念和相關制度。

4險企分支機構

因同一原因領罰單

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11月份發佈的行政處罰公告顯示,某大型財險公司常州市武進支公司因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被罰款8萬元。罰單背後,是多起內外勾結騙取保險金的案例,涉及保險資金超9萬元。

根據公告,2019年,該財險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發現,受當事人委託,負責對當事人車險理賠業務進行查勘定損的王龍X、王天X存在涉嫌騙取保險金犯罪情形,並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查明,2018年3月份-2018年10月份,王龍X、王天X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外部修理廠及個人故意編造小額虛假人傷案件18筆,騙取保險金94701元,從中收取相關單位及個人好處費37292元。

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表示,上述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因此,責令該險企分支機構改正並處以8萬元罰款。

因騙取保險金而被罰的並非只有上述一家險企。《證券日報》記者梳理11月份保險監管機構罰單發現,甘肅有3家財險公司分支機構同樣因為員工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而收到監管機構的罰單。3家險企分支機構分別被罰款10萬元、20萬元以及5萬元,同時,其高管人員也受到警告並被處以數萬元罰款。

往前追溯,保險業內外勾結騙保的案例也曾出現。根據銀保監會通報,2019年,某財險公司蘭州市分公司員工李某涉嫌內外勾結騙保,偽造票據、騙取大病保險資金達15筆,金額高達298.9萬元。

保險業內人士程達(化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保險公司被騙取了保險金又被行政處罰,是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風控體系建設不完善、風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處罰。

程達表示,保險欺詐不僅讓保險公司利益受損,也損害了其他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他認為,一般這類保險欺詐案件容易發生在保險分支機構,保險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考核多以“結果導向”為主,即對保費收入、綜合成本率等指標進行考核,“由於保險欺詐會導致賠付率提升,而這些保險案件並未實際發生,那麼在總的賠付率目標下,其他正常應得到賠付的案件就可能被拒賠或者惜賠。”他指出。

風控體系

仍待完善

反保險欺詐一直是保險業的重要課題之一,近年來,銀保監會也持續出台多份相關文件併發布了《反保險欺詐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嚴格落實指引要求,完善欺詐風險管理體系,提高欺詐風險管理能力。

程達表示,和一般的保險欺詐不同,保險公司員工和外部人員內外勾結進行保險欺詐的危害更大。“如果保險公司的查勘定損員能做到專業、獨立,那麼其在防範和識別保險欺詐中能發揮較大作用,而一旦內外勾結,就將給保險公司帶來巨大危害。”他指出,對於內外勾結的保險欺詐案件,保險公司往往不易及時察覺,待發現之時就可能已經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因此,保險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完善風控體系就尤為重要。

在這方面,銀保監會2018年印發的《反保險欺詐指引》就明確提出:“保險機構應將員工道德風險可能引發的職務欺詐作為欺詐風險管理的重要部分,營造誠信的企業文化,健全人員選任和在崗履職檢查機制,明確崗位責任,設置內部控制和監督措施等。”

針對前述蘭州騙保案,銀保監會也曾指出,該保險公司存在幾方面不足,一是人員管控薄弱,相關崗位制約機制不健全,對關鍵業務人員管理不到位,合規和風控存在嚴重漏洞;二是內控能力不足,部分審核流於形式,是李某等人作案得手的重要原因;三是系統建設滯後。對此,銀保監會要求相關險企全面自查認真整改。

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在一般公司治理領域,內部控制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內部治理機制,在治理實踐早期就受到了各方的關注。多家保險公司被騙又被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其中內控的低效或者無效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機構與人員、內部控制活動、內控控制的評價與監管等做了詳細的規定,“從監管角度看,我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建設起步較早且相對完善。”

郝臣表示,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一定要在合規的基礎上有效發揮治理作用,這是其提升內部控制水平的方向,同時,依據內部控制基本準則對沒有履行好相關內控職責的治理主體進行問責也非常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