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71歲“高齡虎”被公訴:落馬當天計劃出席會議,涉嫌三罪集中在一個崗位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綜合

撰文 | 餘暉

6月13日,最高檢發佈消息,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被公訴。

根據檢方披露的消息,蔡鄂生涉嫌三罪——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罪。該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不久之後,蔡鄂生將在江蘇受審。

政知君注意到,蔡鄂生是2021年7月30日被查的。蔡鄂生1951年出生於湖北,被查時已經70歲了。

在媒體筆下,蔡鄂生“話不多”,曾經經歷了中國金融業發展變革的多個階段。

不過,在他退休後,蔡鄂生並沒有“歸隱江湖”,反而成為各種金融、經濟論壇的“座上賓”,活躍於各種金融領域的論壇、峯會。

就在蔡鄂生落馬當天,他本來還計劃出席一場會議。

據媒體披露,那場會議的開幕式是在2021年7月30日下午14時舉行,演講嘉賓中寫着蔡鄂生的名字。

2022年1月24日,蔡鄂生被開除黨籍。

根據中紀委的通報,蔡鄂生的第一個問題是“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濫用金融監管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污染金融領域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

此外,他還被指奢靡腐化,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和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多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寡廉鮮恥,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目無法紀,“退而不休”,頂風作案等。

伴隨着蔡鄂生被公訴,該案的更多細節也對外披露。

據檢方指控:

  • 蔡鄂生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 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 蔡鄂生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兩個細節值得一提。

其一,蔡鄂生涉嫌的三個罪名,都集中在一個崗位上,即他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蔡鄂生2005年12月至2013年擔任原銀監會副主席。

政知君注意到,蔡鄂生曾是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的“老上級”。

2005年12月,賴小民任原銀監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主任。同月,蔡鄂生出任原銀監會副主席,兩人在一起共事超3年。

2021年1月5日,法院認定賴小民受賄 17.88 億餘元,判處其死刑。當年1月29日,賴小民被執行死刑。

其二,蔡鄂生涉嫌的一個罪名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 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近幾年查處的貪腐案件來看,領導幹部的親屬、司機、秘書、保姆等“身邊人”利用領導權力影響力受賄,最終被法院判處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案例並不少見。

同時,還有一些公職人員,離職後利用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掌握的公共資源謀取非法利益。

政知君注意到,除了蔡鄂生之外,這一罪名在其他“老虎”身上也曾出現過。

比如,今年70歲的“老虎”——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在今年1月被判死緩。

法院認為,王富玉涉嫌兩罪,其中一個就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離職後利用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35萬餘元。

另外,今年67歲的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恆也涉嫌這一罪名。

今年5月,薛恆被公訴。檢方提到,薛恆離職後利用其原擔任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還是那句話,離職不是貪腐免責牌。

資料 | 新華社 人民網 央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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