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租用的房屋屬於租用人的私密空間,就算是房東也不可擅自進入。近日,湖裏法院審結了一起隱私權糾紛案。該案是湖裏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依法適用《民法典》規範宣判的首例關於隱私權糾紛的案件。
2019年5月,原告小趙向被告小張租下一間湖里區的公寓,租賃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2021年1月6日晚上,小張在未經小趙允許的情況下,私自進入出租房,將房內吵鬧的小貓帶走。
“那天晚上8點左右,小張打來電話説我家裏的小貓擾民,我説回去會馬上處理。之後我在公交車上沒有看到小張的微信消息,直到當晚9點左右我回復他會馬上處理。”小趙説,她回到家裏卻發現,小貓不見蹤影,屋內物品有被翻動的跡象。房東小張承認他私自打開房門把小貓帶走,小趙氣不過,選擇報警。
小張則表示,他已經在微信上通知過小趙,沒有得到回應後,他才進入房間將貓抓到一樓。“後來警察到場查實,屋內沒有任何財物損失,我也向她道歉了。”小張説。
法院認為,私人住宅無論是個人自有的房屋,還是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佔有的房屋,都屬於個人支配的財產範圍,對該財產的空間支配,形成個人的隱私,侵入他人的財產,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間,從而侵害了他人的隱私。小張私自進入小趙租住的房屋,侵害小趙的隱私,故小趙主張小張向其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一審判決小張向小趙書面道歉,並賠償小趙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作者:譚心怡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