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反外國制裁法五大內容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介紹了該法五大主要內容。
一是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則立場。“中國一貫主張在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中國立法進行反制與某些西方國家搞的所謂‘單邊制裁’有着本質區別,是應對、回擊某些西方國家對中國遏制打壓的防禦措施。”該負責人介紹,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精神,反外國制裁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第一款重申了中國長期以來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則立場。
二是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中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一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上述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等採取反制措施。
三是反制措施。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明確列舉了三類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是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同時,還作了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為了強化反制措施的執行力和威懾力,體現國家主權行為的性質,反外國制裁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該負責人説。
四是反制工作機制。該負責人介紹,做好反外國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國制裁法第十條規定,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五是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反外國制裁法從三個方面對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和違法行為的後果作出了規定:一是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二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三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