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推出工地噪聲擾民深調研系列報道,聚焦深圳城市治理。調研中,有市民投訴噪音讓馬上中考的孩子無法安心寫作業;有市民被夜間施工吵得無法安睡;有市民稱由於噪音的影響租客難尋,租金一跌再跌。對此,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回應已建立並實施施工噪聲相關巡查機制,將進一步加大建築施工噪聲監管執法力度,切實解決建築施工噪聲擾民問題。
工地噪聲當然是擾民,但更準確地説,這是一種污染——《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早已將超過國家規定,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環境噪聲界定為污染。既然是污染,就意味着承認了聲音環境的存在——聲音環境雖然看不見摸不着,但與土地環境同樣重要,治理好噪聲污染,關乎一座城市的治理能力。
城市要建設要發展,其中自然免不了施工,但建設和發展不能建立在犧牲居民生活安寧的基礎上。理想狀態下,城市建設發展與居民生活安寧之間應該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即居民讓渡一部分權利,施工單位讓渡一部分利益,既保證居民基本的睡覺和生活時間,施工又可以在最小干擾的原則下進行。但實際狀態卻可能是,施工白+黑,時間“24*7”,背後的道理也很明顯,多一天施工就多一天人工、物力成本。經濟成本的考量超越了與居民協商平衡的動力,靠施工單位自己監督自己並不現實,關鍵還是主管部門有所作為。
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顯然,有噪聲污染就該找生態環境部門。
從深圳的案例來看,市生態環境局還是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很多努力,比如,今年4月聯合其他部門印發《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嚴控中午和夜間施工噪聲排放行為;對噪聲排放連續超標的施工單位進行嚴厲查處,依法啓動按日連續處罰程序等等。但即便如此,南都報料平台關於噪聲擾民的線索還是每天都在增加。
一邊在控,一邊投訴在增加,為什麼會這樣?原因恐怕還是在標準的問題上。對於居民來説,噪聲污染的癥結不在於事後查處罰了多少錢,不在於投入了多少減小噪聲的設備,當然這些很重要,但最關鍵的在於什麼時候不施工。
深圳現行辦法的禁止性規定,中午是指12時至14時;夜間是指23時至次日7時。應當説,這一規定相對而言已經是一個進步,畢竟,對比《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增加了中午不得施工的禁止時間,調整了防治法裏晚22時至晨6時的“夜間”的定義。
但可以試想,對於一個要備戰中高考的孩子,晚上11點前或許就已經到了睡覺時間;對於一個65歲以上的老人或剛出生的寶寶,晚上11點可能都已經做完一個夢了;對於一個第二天9點上班的上班族,早上7點可能還在睡覺……
這也許是大多數人的生活作息,但是現行標準只給了固定的8小時,暫且不論讓居民無條件配合施工時間調整生活作息是否合理,就生活本身而言,也不僅只有睡覺,學生可能得寫作業,上班族下班後可能想靜靜,老人晚飯後可能想看會電視。這都是生活安寧的基本需求,當最重要的時間標準無法滿足最多數人的需求,投訴不斷無疑是必然的。
如何對待施工噪音,間接體現了執政理念:是以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寧為先還是以保障城市建設速度為先。現有政策以建設速度為偏重,但在民法典已經將私人生活安寧作為一項權利加以保障的背景下,需要更多考慮居民實際的生活習慣,在城市建設發展與居民生活安寧間找到平衡點。
(作者 南平,摘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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