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人神共奮 來源|人神共奮(ID:tongyipaocha)
靜靜?鬼才想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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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離婚的最大原因?
民法典中的“婚姻冷靜期”引發了很大的爭議,雖然通過之後再去爭議,已經毫無意義,但總比默默地就這麼接受了好,以後出了連帶反應也是“冤有頭,債有主”。
比如知乎一條高回答的問題是:“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會進一步降低結婚率嗎?”
下面的答案,大都認為“會”。從邏輯上説,我也覺得會,這就是所謂的“制度成本”。
王爾德有云:什麼是離婚的最大原因?結婚。
雖然是王爾德的調侃,但比一堆婚姻專家更接近問題的本質:所有企圖增加離婚成本的制度,最後都會增加結婚的成本。
這個問題後面有答案給出了“制度成本”的實例:
法國法律直接規定,結婚6個月之內不允許離婚,單方面訴訟離婚,需要分居三年以上,結果導致59%的新生兒都是非婚生孩子。
德國女性就業率低,所以法律規定離婚時,男方要付出高額的贍養費,普通男人離了兩次婚就離破產不遠了,結果同樣是大家紛紛選擇同居不結婚。
離中國女性更近的例子是,法律對職場孕婦權利的保護,反而導致女性求職時倍受歧視。
制度都有成本,如果成本支付者遠離立法者的視線,其結果就是遠離制度初衷。
按理説,這些都是常識,立法者不可能不知道,所以我更感興趣的是,為何立法者明知爭議巨大,還要強行立法?
有法學家為“離婚冷靜期”給出了幾條解釋:
(1)離婚冷靜期不適用於所有離婚情形,例如家暴、婚內出軌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到法院去離婚的話,就沒有“冷靜期”的適用問題
(2)公民具有離婚自由,所以“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協議離婚的衝動型離婚
(3)離婚會對整個社會有一些不良影響,因為社會是由個人家庭所組成的
(4)離婚會帶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尤其對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
(5)彼此經過30天冷靜考慮如果還是要離婚,尊重和保障他們的離婚權利
很好,因為立法者的思維慣性,就藏在這五條解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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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後悔權”嗎?
按照法學家的解釋,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協議離婚的衝動型離婚,不適用於家暴、婚內出軌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
看起來好像把火力集中到“衝動離婚”這一點上,有定向“給藥”的意思,只不過,藥方開錯了,再精準都沒有用。
立法者應該好好學一學婚姻心理學。
夫妻離婚總是從吵架開始的,然後危機慢慢升級,一般夫妻一開始還是會盡量避免進入離婚的法律程度,因為誰都知道,走到那一步就回不了頭了。
但“冷靜期”的意思好像在説:今天我們的“離婚”可以不算數,就像“過娃娃家”一樣,既然可以“不算數”,那就先離再吵。
但30天真能當“後悔藥”吃嗎?夫妻吵架時説“離婚”,常常是相互威脅,希望對方能妥協。可一進入離婚的法律程序,就邁過了最難的心理門檻,行動就有了慣性,30天的冷靜期怕是遠遠不夠。
所以離婚冷靜期最大的結果,就是夫妻將更快地從吵架到離婚行動上——因為還有30天可以反悔嘛。
“離婚冷靜期”看上去是給當事人“後悔權”,但它恰恰違反了“後悔權”的本意。
最典型的“後悔權”是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收到保險合同的10天內退保而不承擔任何損失,這是因為保險條款過於複雜,投保人常常在保險代理的誤導下買保險。
還有ATM轉賬“24小時內可撤銷”的規定,同樣是為了保護電話詐騙中的受害者。
一個人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我們可以允許他們反悔;但如果僅僅是自己的衝動行事,就不應該給他們“時光倒流”的權利,這不但事關社會公平,而且唯有如此,人們才能學會成為一個負責任的人。
之前有一個新聞,有熊孩子偷偷拿父母的手機打遊戲充值上萬,找到騰訊,騰訊給退了。結果幾個月後,熊孩子父母再次找到騰訊,説孩子又給遊戲充值了,要求騰訊退錢。
騰訊當然不是傻子,拒絕了這個要求。
真相不難猜,無非三種:第一、父母發現有空子可鑽,自己偷玩遊戲;第二、從一開始就是父母玩的遊戲;第三、父母發現錢還能要回來,不當回事,結果又讓孩子鑽了空子。
你看,一旦開了“遊戲充值可退錢”的反悔權,其結果,輕者令當事人更加不負責任,重者反而激發了人的罪惡念頭。
在保險合同的“猶豫權”和ATM轉賬的“24小時撤銷期”,交易雙方在信息上處於明顯的不平等的地位,“後悔權”是法律賦予弱者的權利,
但在離婚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地位,後悔權就成了夏娃的蘋果。
當然,法律專家的另外兩條解釋認為,離婚不但是當事人的問題,也會對社會和子女造成影響,這就就不僅僅是對自己負責了。
那麼,這是“離婚冷靜期”的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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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民意”基礎
到底是一對半夜裏砸東西的夫妻對這個社會不良影響大,還是一個普通的離異家庭影響大?
到底是三天兩頭吵架的父母對孩子的影響大,還是單身媽媽爸爸對孩子健康成長更不利呢?
這些兩難的問題,答案其實不在問題本身,而是取決於你更贊同“離婚是個人不可侵犯的權利”還是“家庭是社會一分子”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價值觀。
但無論你的答案是什麼,它都是個人觀點,不應該成為立法依據。但現實是,認為政府要管一管“隨便離婚”,是中國社會相當頑固的主流看法。
這才是這條立法的“民意”基礎:明知不能管,也管不了,但又迫於某些壓力不能不管。
最能體現這個心態的是最後一條“彼此經過30天冷靜考慮如果還是要離婚,尊重和保障他們的離婚權利”——既承認離婚是權利,又要剝奪其中的部分。
但正如前面説的,很多制度總是事與願違,所有提高離婚成本的壓力,都會提高結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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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要“畏因”
佛教中有一句話:菩薩畏因,眾生畏果。
意思是説,凡事“有因必有果”,世人看到好事就高興,遇上壞事就垂頭喪氣,因為眾生看萬事都是“果”,只有高人才能將其看成“因”。
股市上漲,散户開心,因為他們將之看成“結果”,但高手卻更謹慎了,因為他們將之看成“因”,“上漲之因”必會累積成“下跌之果”。反之,股市下跌,開心的是高手,既看到了“果”——前期上漲之“因”積累的風險已經釋放,也將之看成“因”——跌多了,自然會漲。
經歷了幾次失敗的戀愛後,終於與滿意的對象喜結良緣,你很開心,因為你將之看成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殊不知這也是一個“因”——你的幾個“前任”就是你這次選擇的“機會成本”,它們都將在你日後婚姻不順心之時,給你吃下一粒粒“後悔藥”。
普通人“畏果”,只有後果活生生地發生在面前時,才會感到害怕。所以法律制度一定要明確定義行為的後果是什麼,才能規範人們的行為;如果處處攔着他們的決定,給他們“後悔權”,反而淡化了他們的“畏果”。
“菩薩畏因”,是説立法者要有“菩薩心腸”,不是指仁慈,而是既要把一個法律看成結果,也要看成原因,而後者尤其重要。
立法者理清一條法律的因果關係,可能比權衡斟酌法律條文本身更困難,特別是那些“婆婆媽媽的事”,比如婚姻。
婚姻是兩個經濟上完全獨立的人被強行變成一個“聯合經濟體”,所以大部分涉及經濟活動的法律,都跟婚姻法扯上了關係。
買房要限購,所以有假離婚;車牌不讓轉讓,所以有了假結婚。任何一個看似合理的法律、規定,都會讓原本單純的婚姻關係進入立法者的視線。
離婚冷靜期不是完全沒道理,而是不能強制,立法者要“畏因”。婚姻和家庭,政府出面只會越管越亂,就是典型的“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瞎管”。
雖然這個世界必然存在一類人,你告訴他們後果也沒用,既不畏“果”,也不畏“因”。
但我們不能因為少數人而強制要求所有人履行“後悔義務”,因為這是更大的社會不公。
編者按: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人神共奮(ID:tongyipao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