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節假日,商場搞活動都會請來各種各樣的人扮玩偶,活躍氣氛,引人圍觀。但是在圍觀的同時,卻有很多小朋友拍打腳踢人偶,看似簡單的舉動,其背後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常識呢?
6月24日,在杭州的一個商場內,兩隻由人扮演的北極熊人偶在表演時,引來許多小朋友圍觀。不承想,圍觀的小朋友卻多次輪番上前踢打其中一隻北極熊。過程中,由於沒有家長上前勸阻,小朋友就越來越過分,被打的“北極熊”忍無可忍,踢了其中一位打得最厲害的小朋友。小朋友倒地後,家長立馬出現,並上前與“北極熊”理論,討要説法。
有網友表示,要不是生活所迫,誰又願意會為了那兩三百元一天,在酷熱的夏天穿着厚厚且笨重的裝備當人偶呢?可這些小朋友卻肆無忌憚地欺負人家,家長還不制止,難怪他會發火!
也有網友氣憤地表示,這些家人太過分了!自己家孩子打人偶時,集體裝看不到,自己孩子被踢時,立馬就站出來説話了,還好有視頻證據,不然説不清楚了,到時候又會正氣凜然地説“大人打小孩了”。
還有網友調侃道,拋開孩子先多次打人偶不説,難道人偶打小孩,就沒有過錯麼?家長不應該維權麼?從法律上如何評價此事,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娟姐看法 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小孩毆打人偶的違法行為應由家長承擔
首先,不論是老人還是小孩都不能打人,否則就是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簡而言之,年齡只能決定到底要不要對其進行處罰,並不影響對其行為的定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毆打他人,處5-10日拘留,並處200-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説,這羣小孩踢打人偶的行為,從法律上講,應當評價為違法,只是因其年齡未滿14週歲,所以公安機關不會對其進行治安處罰,但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其家長承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人偶多次被踢打後有權出手制止
其次,只要是違法犯罪行為,對當事人來説就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有非常緊迫與否之分。即如果是非常緊迫的,當事人可以無限還擊;不是非常緊迫的,只能實施不超出明顯必要限度的防衞行為。《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指出,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也就是説,當人偶多次被踢打後,其為了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是有權出手禁止的,一般不視為違法。換言之,即便家長報警處理,公安機關也不會對人偶進行處罰,相反會批評家長沒有看好自己孩子。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最後,為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民法對於遭受不法侵害時的反擊,也有相應保護性的規定,為公民自我救濟提供法律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教育孩子很重要️。當家長看到孩子倒地後,第一時間站出來可以理解,但絕對不能不分青紅皂白,直接指責別人的不是,首先還要想想自己的孩子都幹了什麼,否則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且法律也不會支持。更何況,扮演人偶者,難道就不是他們父母的寶貝麼?
(海報新聞編輯蔡溦綜合浙江在線、廣東廣播電視台、紅星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