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

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劉海濤説,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

他介紹,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污染防治:

一是優化入海排污口設置,強化入海排污口監管監測,建立健全近岸水體、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線、污染源全鏈條治理體系,對入海河流治理、入海總氮總磷排放管控、入海河口水質管控提出明確要求,推進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海水養殖污染防治。

二是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准入與佈局,加強海砂開採監管,增加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不得違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等內容。

三是優化傾倒許可審批層級,鼓勵疏浚物等廢棄物綜合利用,增加編制全國海洋傾倒區規劃、開展海洋傾倒區狀況評估、委託實施廢棄物海洋傾倒作業具體管控要求等內容,完善傾倒作業的監控與報告等要求。

四是增加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管控、船舶拆解污染防治、綠色低碳智能航運、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等規定,要求進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壓載水和沉積物排放及操作時按照有關規定監測、監控,建立船舶污染物等接收、轉運、處理處置多部門聯合監管制度。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趙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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