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條例》2月1日起施行 政府履職有了督查“利器”
據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白陽)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將對政府依法履職情況作出有效監督。
政府督查有四項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政府督查有四類對象: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條例規定,督查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政府督查機構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發現涉嫌其他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來源:寧波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