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人大擬對14歲刑責年齡“動刀”體現法治與時俱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10月12日透露,在原則上擬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採用“兩條腿走路”,以方便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做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相關報道見06版)

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新聞,媒體曾報道過多次。對於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界素有爭議,但從民間的聲音來説,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實際上是遠遠地落後於現在社會複雜多變的形勢,甚至成為某些少年犯罪的有力的藉口。正像那最令人心寒的一句話:“我是未成年人,最多關我幾天,等老子出來弄死你,法律都拿我沒辦法,還得保護我!”正是這種心理使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率越來越高。

2019年,大連13歲的蔡某某殺死同一小區、10歲女孩淇淇,並拋屍灌木叢。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實施3年收容教養。“14歲以下不負刑責”再次引發熱議。今年10月4日,江西萍鄉市第七中學八二班一女生被多名男女學生輪流掌摑、腳踹。警方對5名施暴學生處以拘留5日的處罰,因是未成年人暫不執行,同樣引發熱議。

今年“兩會”期間,代表委員關於對該不該降低刑責年齡,支持降低的聲音越來越大。比如,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在建議中表示,13週歲的少年基本已經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其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在澎湃新聞5月21日發起的微博投票中,1.2萬投票者中近83%認為未成年人完全刑責年齡應設在14週歲及以下,另有12%的參與者認為應“不設年齡限制”。

從公平的角度講,你戕害了別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理應失去自由,“14歲以下”不能成為無法無天的理由。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是以後果計,還是以年齡計,或者後果與年齡相結合進行考慮,在修法上一直有兩派意見:一是贊成下調最低刑責年齡,一是維持現狀,保持不變。此次各讓一步,在調整上採取了中間路線,既不全盤下調,也拒絕維持不變,這是一個進步,有利於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這也符合民法典的精神,根據民法典第19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從國際社會來看,在194個國家和地區中,最低刑責年齡小於14週歲的國家和地區佔比高達64%。借鑑英美法系的“惡意補足年齡”制度,以管控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問題:對實施犯罪時年齡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在主觀上知曉犯罪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則可將其視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這樣可以更好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

當然,也要看到,依靠降低刑責年齡並不能完全有效解決所有問題。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種手段,難以包治百病,社會問題還需綜合施策。所以,即使支持降低刑責年齡的代表委員也都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因素的影響。針對未成年人的罪錯程度設置階梯式的多種實體處遇措施,實現矯治的個別化和有效性,逐漸成為社會共識。所以,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一放了之”,還要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促進“保護、教育、管束”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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