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實踐柔性執法傾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公安機關包容審慎執法推動穩經濟促發展保民生
□ 本報記者 董凡超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網警大隊、樟潭派出所在聯合對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構成了網絡運營者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違法行為,鑑於該公司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整改,依照《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涉企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規定(試行)》,衢江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開出不處罰決定書。
“實行涉企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給了市場主體一次自我糾錯的機會,這是我們柔性執法的一項內容,更是傾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衢江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衢江分局對於涉企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的探索實踐,是公安機關全面推行柔性執法的一個縮影。
《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發現,今年以來,各地公安機關在依法嚴厲打擊嚴重違法犯罪的同時,保障企業羣眾合法權益,通過包容審慎執法推動穩經濟、促發展、保民生,助力公安執法工作提檔升級,不斷提升羣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穩慎執法助力合規
近日,浙江省浦江縣公安局依據第三方組織給出的合規評估報告,依法對違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某珠寶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這起首例企業行政合規案件的順利辦結,再一次拓寬了浦江公安深化柔性執法的覆蓋面,推動助企紓困、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在當地落到實處。
作為“中國水晶玻璃之都”,浦江小微水晶企業多以租用大企業場地方式開展生產經營,因不具有單獨營業執照,無法申購易製毒化學品(重要生產原料之一),借用他人備案證明購買情況較為普遍,存在一定的監管漏洞和安全隱患。
為切實解決企業實際經營難題,浦江公安探索推出全新的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模式——由大企業與公安機關簽訂責任書,對掛靠小微水晶企業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負主體責任,明確不得以轉賣方式進行出售;公安機關則會督促指導大企業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企業內部規範,設置專門倉儲場地,落實專人管理,規範台賬登記,確保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使用合法合規。同時,明確行政合規程序和操作流程,健全行政合規激勵機制,推出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從輕”“減輕”“免罰”三張清單。
“本來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計劃在整改時把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全部集中在一個車間。但這樣成本高、極不便利,而且大家的使用標準也不一樣。公安機關為我們解決了一個大難題。”正如當地企業家張先生所説,公安機關此舉不僅給了“犯錯”企業一個改過機會,也促進了企業乃至行業規範發展。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在穩慎執法推動企業合規發展、拓寬柔性執法覆蓋面的同時,各地公安機關還積極強化涉企執法監督,更好地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維護經濟活力和韌性。
貴州公安經偵部門聯合檢察機關開展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工作,排查清理涉及民營企業“掛案”110餘件;開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執法司法專項整治行動,評查涉民營企業案件100起,督導整改問題20餘個,堅決糾正不規範使用偵查強制措施和違規查扣凍等問題。
甘肅公安經偵部門開展執法巡查、個案評查、信訪核查和專項整治“三查一治”活動,評查案件400餘起;出台《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接報案立案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等多項執法制度規範,加強對立而不偵、久拖不決,插手經濟糾紛、濫用強制措施等問題的治理。
執法細節體現温度
“我們原本打算直接上前抓捕,但發現嫌疑人賈某正帶女兒玩,怕給孩子帶來不好的影響,馬上調整了抓捕方案。”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巡特警大隊民警説。賈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支付他人報酬,被列為網上通緝人員。發現賈某蹤跡後,民警決定演一場“老友偶遇”,賈某明白後低聲配合,但請求讓他陪女兒吃完飯。飯後,民警一直陪同賈某女兒聊天,直到其母親將其接回。
這樣的柔性執法案例在浙江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在充分保障涉案人員權利的基礎上,執法細節也在努力體現人文關懷。除了“柔性抓捕”避免給嫌疑人未成年子女留下心理陰影外,浙江公安機關還探索建立執法關愛人制度,為在押人員指定民警作為臨時關愛人,其間如遇民事訴訟、生產經營活動、家庭重大事件,執法關愛人可以依法、及時提供便利服務或轉達委託事項等,充分體現執法温度。
“拎袋子的阿姨,您闖紅燈了,請站在路邊等紅燈。”近段時間,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城區的不少路口,居民出行時總能聽到這樣温柔而堅定的提醒聲。
桐廬公安交警部門利用智控技術設備,採取喊話式柔性執法,拉近了交通管理者和參與者的距離,執法效果更加明顯。“被喊到的市民朋友會馬上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及時糾正;旁邊的行人也會主動自查有沒有做得不對的地方,自我糾正。”桐廬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鬍鴻説。
自倡導柔性執法以來,浙江公安機關將10類交通違法行為納入首次違法警告清單,處罰量下降20.42%;實施學法減分措施,285.2萬人次完成減免記分。
“各地公安機關探索實踐柔性執法,積極回應人民羣眾新要求、新期待,主動服務於穩住經濟大盤、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貟傑評價説,努力實現執法活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強化事前預警告誡
變“事後嚴處”為“事前預防”,這是當前各地公安機關探索實踐“柔性執法”的另一顯著標志。
尤其在強化市場主體守法經營的自律意識方面,各地公安機關以“教育為主、預防為先”為原則,堅持事前預警告誡、事中糾正制止、事後教育規範,通過提示、警示、整改等措施,引導當事人自行糾正或杜絕違法行為。
山西省公安廳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了涉企輕微網絡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為全省公安機關涉企網絡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提供了依據,使免罰有據可查,減少自由裁量尋租空間,同時明確“免罰”不是簡單的免予行政處罰,而是要求執法民警採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引導市場主體自行糾正或杜絕違法行為,強化市場主體守法經營的自律意識。
雲南省昆明市公安機關實施無事不擾、首違不罰等柔性執法舉措,最大限度防止因執法辦案對企業經營造成負面影響。同時深入開展“千警進千企”活動,集中排查經濟領域風險,清理風險單位120餘家,發佈通報預警60餘條,有力淨化市場環境。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機關開展“千警聯千企”,活動掛包聯繫重點企業1476家、重大項目418個,簽署警企共建合作協議書,建立企業評議公安機關制度,共同開展大宣講大排查大整治,同時制定了服務企業發展、保障企業家幹事創業十條措施以及十條嚴禁,既明確安商惠企工作清單,又劃定法律底線和紀律紅線。
“無事不擾、首違不罰等柔性執法舉措,有效將靠前服務與依法依規用權科學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對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而現實的深遠意義。”貟傑分析指出,公安機關在下一步工作中應平衡好執法自由裁量權與嚴格執法的關係,在加快統一實施細則標準、提升執法人員素質能力的同時,加強相關探索經驗的系統集成、複製推廣,把各地成熟經驗和有效做法儘快上升為全局性機制,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