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晚報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曹馨 劉宇強)有人好心餵養流浪狗,結果流浪狗咬了人,還要被追責。5月11日,記者從江漢區法院瞭解到,一老人出於好心長期餵養一隻流浪狗,它咬人後,法院判決老人的兒子承擔賠償責任。
2015年,劉某的父親在居住小區內發現一隻流浪狗,好心用家中的剩菜剩飯餵養。該犬此後逐漸跟隨劉某父親回家留宿,並長期徘徊在小區樓棟和劉某父親的住宅門口。
2020年7月,該流浪狗和小區業主趙某牽引的寵物狗發生打鬥,趙某上前將兩犬分開時,被流浪狗咬傷。趙某將劉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2000餘元損失。
小區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晚,一無人看管、牽引的黃白相間犬隻行至某樓棟門附近,並在草地上逗留。趙某牽引其飼養的柯基犬到達附近時,該犬突然掙脱牽引繩,與黃白犬隻發生纏鬥,趙某上前將兩犬分開時,被黃白犬咬傷。
“當天晚上我就去社區醫院清洗傷口,並打針治療,花了2700多元。”趙某説,這隻流浪狗在草叢裏進行了挑釁,自己的寵物狗才突然掙脱牽引繩後跑過去。曾有業主告訴自己,這隻咬人的狗是劉某家裏的,且從來沒有使用過牽引繩,此前還咬傷過其他業主。經詢問,物業管理人員指認咬人的狗是劉某家的。
庭審中,劉某陳述事發時其與父母共同居住,咬人的狗不是自己家飼養的,而是小區的流浪狗。父親在小區裏行走時,該流浪狗會習慣性跟隨父親,在其父親開門時也會進入家中進食、留宿。因為該流浪狗脾氣比較兇,自己也不太好驅趕。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爭議焦點就在於劉某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趙某對自身受傷是否存在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流浪狗自2015年開始由劉某父親餵食並逐漸跟隨其父回家留宿,經常活動區域有其家中及家門口。可見,劉某的父親餵養流浪狗已從幫助投餵逐漸轉變為固定飼養,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對動物的所有或佔有。同時,同一居所內的家庭成員飼養動物,全體成員應該是明知並認可的,為避免發生動物致人損害事件後家庭成員相互推諉而致使損害難以得到救濟的情形,應當推定全體成年的家庭成員都有管理之義務,故劉某屬於案涉犬隻的共同管理人,系本案適格被告。事發時,劉某未對案涉犬隻採取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趙某在遛狗的過程中雖未牽緊牽引繩,但確係事發突然,不屬於故意,雖有一定過錯但尚未達到存在重大過失的情形,不足以減輕或免除劉某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經一審、二審審理判決,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某經濟損失共計2700餘元。
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隻,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隻出户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
承辦法官提醒,飼養寵物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若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造成他人甚至自己損害時,都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作者:耿珊珊
來源:武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