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林丹説,海洋生態環境問題表現在海里,根子在陸上。
本次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增加“陸海統籌”作為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的原則,並在具體的制度規定中予以落實。
林丹介紹,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國家實施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規劃、標準、監測等監督管理制度銜接協調;明確全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規定將海域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明確國家和有關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統一海岸工程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保護要求,做好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統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沿海產業結構調整。”
林丹提到,針對近岸海域突出環境問題,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為管控重點,持續加強陸源污染防治,強化入海排污口監管,明確各類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設的規定;從嚴防控岸灘固體廢物,做好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銜接等。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趙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