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承載、契合了中國傳統社會的思想淵源和價值理念,同時也被其他國家譽為“東方之花”,是我國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通過“法、理、情”的綜合運用,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發揮着獨特作用,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一起來看看奉賢區的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姜某承接某單位室外景觀電梯施工項目,劉某等10位民工承攬姜某項目中的鋼結構搭建工程。劉某和姜某口頭約定項目總價為人民幣五萬元。後因搭建材料長度變動,姜某口頭同意增加兩萬元工程款,之後又因增加鋼材搭建量,姜某口頭同意再增加三萬元工程款。然後又因頂部高度施工,姜某又口頭同意增加一萬元工程款,另外加上吊車費用又增加兩萬六千元,合計整個工程承攬價為十三萬六千元。現劉某要求姜某支付剩餘工程款項合計人民幣六萬餘元,因多次討要無果,劉某等10位民工不斷信訪,要求解決工程款問題。信訪部門通過訪調對接工作機制,將該糾紛轉交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具體調處。
調解過程
調解員向總髮包方某單位瞭解工程總體情況:該電梯施工項目總包方為上海某機械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總包方與分包方上海某藤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藤公司)簽訂了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的施工合同,實際具體承建施工的為姜某。姜某因施工需要再與以劉某為首的農民工口頭約定轉包承攬鋼結構搭建部分工程。理清糾紛基本情況後,調解員聯繫某公司代表許某與姜某到以及劉某開展調解。
經審核某公司與某藤公司(姜某)簽訂的景觀電梯合同及相關結算清單,明確合同總價人民幣五十萬九千元,發包方某公司現有工程餘款人民幣五萬元還未支付給某藤公司(姜某),其中:工程質保金兩萬元,工程需要進一步整改金額三萬元。姜某認可上述結算數額,但要求某公司提前支付工程質保金。同時,姜某不認可劉某所主張的六萬餘元的剩餘工程承攬款項:一是因為增加工程量當時同意另外給劉某增加兩萬元,不是劉某所説的三萬元;二是頂部施工增加費用屬於與劉某在本次承攬工程之前的另外約定,與本次工程款結算無關;三是劉某所述的吊車費用與實際不符,應為兩萬零五百元;四是劉某所述的六萬餘元包括姜某在其他工地工程中欠劉某的工程款。姜某認為:在係爭工地工程中,其還欠劉某工程承攬款應該是兩萬七千六百元。但現在自己資金支付有困難,這筆錢需要等某公司支付給他工程餘款後才能給劉某。
調解員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劉某通過微信轉發給姜某的多次吊車施工費用明細,證實姜某計算錯誤,實際合計吊車費用兩萬五千四百元。調解員認為,劉某所述姜某在其他工地欠他的款項不在本案範圍,暫不予考慮在本案中調解處理,劉某應另行主張權利。經總體審核、分析及清算,姜某堅持認為還應支付劉某剩餘工程承攬款項三萬兩千五百五十元,不願意再與劉某協商。
同時,調解員勸説某公司作為總包方從保障農民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對以劉某為首的農民工在工程款結算之外進行適當補助,協助化解矛盾。這一調解方案得到了某公司的認可,同意劉某另行到某公司領取補助款。
調解結果
姜某與劉某在調解員的斡旋下,確認工程餘款為人民幣三萬八千元,劉某承諾由其負責做好該電梯施工項目中相應人員工資發放工作。
調解心得
這是一起訪調對接案件,隨着承接工程中的承攬價不斷變化,當合同款發生差異,自己的訴求得不到滿足時,劉某便希望通過上訪來解決問題。此案給我們的啓發是:
1、劉某實為承攬工程方,以農民工工資名義討薪有所不妥。劉某在調解過程中多次表示這次工程承攬虧損,調解員明確指出這是作為承攬人未充分考慮承攬工程的風險導致,不能以此為理由主張不合理的訴求。
2、姜某與劉某在施工前期及工期中都未採取任何書面約定,在發生爭議時各執一詞,但又沒有有力的依據,給調解增加了難度。
3、調解員調解過程中注意方法、把好火候、把握調解節奏,不急於求成,將問題層層分析,促使當事人迴歸合理訴求,是成功化解此案件的主要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