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不出庭二審突交關鍵證據,一當事公司被罰

北京二中院3月23日發佈消息,法院近期對當事人一審拒不出庭,二審提交關鍵性證據,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適用新民事證據規定進行處罰。這是北京法院首例因當事人遲延舉證適用新規則給予處罰的案例。

今年,北京二中院收到原、被告當事人相同的五個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原告系被告公司員工,其在職期間與公司簽訂了多份借款協議,離職後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還款。一審法院經過多次傳喚,並進行留置送達,公司一方工作人員均明確表示拒絕出庭應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後,公司提出上訴,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並提供了原本能夠在一審中提交的、影響事實認定的關鍵性證據。

審理中,二審承辦法官胡珊珊就案件事實進行了全面梳理,因雙方賬目往來繁多,五個案件所涉款項混雜,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將該案件全部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該五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系因公司一方在一審中拒不出庭應訴並拒不提交證據所致,鑑於公司一方干擾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二中院依法對公司一方作出處罰決定書,並罰款10000元。公司一方對於罰款決定表示接受,向二中院出具了悔過書,並交納了罰款。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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