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 《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編制工作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環規〔2021〕1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規定,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多元並舉的環境影響評價監管體系,促進環評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環評技術水平的提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發佈,請各有關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2月1日
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對在滬從業的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監督管理,規範從業行為,維護環評行業秩序,提高環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於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如下:
1 嚴格依法開展環評業務
(一)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環評文件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台填報本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信息,並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守信承諾書”(見附件),接受市區兩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重新提交“守信承諾書”。
(二)環評編制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本市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以及環評各項技術導則和規範開展環評工作,加強對本單位編制人員、環評文件質量等的管理,依法對出具的環評文件和結論承擔相應責任。
(三)環評編制單位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講求專業信譽,承擔相應社會責任,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管理要求承擔環評業務。
(四)在環評文件審查期間以及審批後,環評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方的約定為其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並在建設項目設計、建設和運行、羣眾信訪答覆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2 加強環評編制單位內部管理
(一)環評編制單位應按照《管理辦法》要求,不斷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提升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水平。建立和實施覆蓋包括現場踏勘、報告編寫、審核、存檔等環評工作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可追溯的質量管理文件。
(二)環評編制單位應規範從業行為,具備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檔案管理系統,規範環評合同簽署。鼓勵建立激勵機制,引進人才,不斷提高環評工作質量。
(三)環評編制單位應獨立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確需委託其他單位完成的專業性和基礎性工作,應明確委託事項,認真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料和技術報告等內容。
3 加強環評編制人員管理
(一)環評編制單位應加強編制人員管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應當為編制單位的全職人員,其中編制主持人還應當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執業資格。
(二)編制人員不得出借、出租個人資格證書,不在本人未參與編制或審核的有關環評文件中署名或簽字,不弄虛作假,不歪曲事實,不隱瞞真實情況,不編造數據信息,不給出有歧義或誤導性的環評結論。
(三)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應當深入瞭解項目相關情況,組織現場踏勘、全過程組織參與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原則上應參加環評文件技術評估會並負責彙報環評文件的主要內容。
4 加強環評質量及檔案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環評工作,並對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負責。在委託環評編制單位編制環評文件時,應選用信用良好、技術能力強的編制單位,並在合同中明確環評文件質量要求。在環評過程中應如實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加強組織管理,與編制單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並落實環境保護投入和資金來源。
(二)環評編制單位應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實行環評工程師和編制單位雙重把關的質量審核機制,制定並實施編制單位內部環評文件質量審核制度和流程,不得隱瞞建設項目的真實情況、編造數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技術評估單位和評估專家應嚴格按照程序和規範要求嚴把環評文件質量關,發現環評弄虛作假、不符合規範要求等嚴重質量問題後應及時報告給審批部門調查處理。
(四)環評編制單位應建立所承接項目的完整檔案,檔案中應包括項目合同,編制單位內部質量保證管理或審核記錄,環境監測報告,環評文件最終審批稿紙質件(須包括編寫人員簽名、建設方和編制單位印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評文件的批覆以及其他應存檔的材料。存檔材料應當為原件。
5 加強監督檢查和信用監管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日常檢查、複核、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環評編制單位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編制規範性檢查、編制質量檢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三部分內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日常檢查覆蓋所有審批項目,市、區兩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過程中開展編制規範性檢查,審批過程中開展編制質量檢查。對於實行告知承諾的項目,在報告審查階段開展編制質量檢查。
開展技術評估的環評文件,技術評估機構對發現的環評文件質量問題應及時報送相應的審批部門。
(二)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各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評文件開展複核,對抽取的環評文件進行編制規範性檢查、編制質量檢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等,每年的年中、年末各開展一次。複核採取專家盲審、現場檢查形式開展,遵循面上普查、點上深查原則,對編制質量差的單位及人員加大檢查力度。
(三)隨機抽查由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日常管理發現的問題,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隨機抽查,落實問題追蹤機制,抽查內容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確定。
(四)市、區兩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管理辦法》予以行政處理並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台記分,全面落實“一處失信,全國通報,多處失信,全國受限”的要求。
各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強對本轄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編制單位的監督檢查,對環評文件編制質量、規範性存在問題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進行處理處罰並失信記分,處理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6 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為規範環評行業市場秩序,倡導環評編制單位自覺抵制惡意競爭、市場壟斷、超出技術能力承攬環評業務等行為,淨化環評市場。支持環境學會環評分會建立行業自律公約,組織行業自律檢查,開展論壇和講座,對典型問題制定“一問一答”等方式進行指導,引導幫助環評編制單位和人員提升能力水平,強化行業自律和監督。
為強化全社會監督機制,市區兩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環評信息公開要求,建設單位應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環評公眾參與工作。鼓勵公眾、社會組織通過“12369”、信訪舉報等方式對違反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環評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舉報。對反映的問題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核實處理。
7 其他
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片區、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上海化工區範圍內承擔環評業務的環評編制單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管理,分別由各管委會參照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工作職責開展。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自《規定》實施之日起,原《關於加強在滬從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滬環規〔2017〕8號)同時廢止。
附件
在滬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守信承諾書
注:
1. 蓋章件請發送到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處郵箱:[email protected];
2. 編制單位及人員信息發生變化後,重新填寫本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