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2月23日訊(記者石倩)國務院頒佈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2月23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市排污單位發佈了公開信,倡議排污單位應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並嚴格落實載明的各項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條例規定,未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單位不得排放污染物。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範圍的排污單位,應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其次,已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證排污。按照排污許可證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規範實施排污行為,並落實自行監測、公開排放信息、記錄環境管理台賬、提交執行報告等要求。
再次,排污許可證即將到期的排污單位請及時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請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排污單位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凡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範圍的排污單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
條例要求,各排污單位應當主動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督檢查,並如實報告相關情況。
來源:楚天都市報看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