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輕鬆付”不輕鬆 一起“套路貸”惡勢力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由 習國防 發佈於 綜合

9月30日下午3時許,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宋曉松等14名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九年不等,並處罰金1.5萬元至45萬元不等。

2015年,宋曉松等人成立重慶博盛匯昌汽車諮詢有限公司,假借北京銀行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名義,以“輕鬆付”個人消費信用貸款為名目,對外宣傳發放貸,並招募業務員及下線業務員數十名。

業務員佯裝車輛銷售人員、貸款中介人員等身份,尋找有車或準備買車的客户,聲稱自己經營的是北京銀行的信用貸款,有車(含按揭車)就能貸,誘使有資金需求的市民到其公司辦理貸款。

期間,為利用該貸款業務實施詐騙行為,宋曉松僱請被告人張雪林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僱請張晶、盧玄、袁海、高自強等人為公司的業務員、面籤員。

為了不讓借款人認真閲讀合同上的抵押車輛條款,面籤員便以銀行制式合同為由,讓借款人直接簽名捺印,使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重慶博盛公司簽訂汽車抵押、衍生貸款等合同。而後,其又以合同還須銀行蓋章為由將合同沒收,拒不交與借款人。

在發放貸款時,宋曉松等人僅向借款人發放部分貸款,逼迫、誘騙借款人一次性繳納貸款金額23%-43%不等的砍頭息和保證金、管理費、GPS安裝費等費用,否則便不發放第二筆貸款。若借款人放棄貸款,則按合同約定要求其繳納違約金,3年利息不予退還,同時給借款人的車輛強行安裝GPS並收取車輛備用鑰匙。

為確保借款能夠回收,宋曉松僱請多人作為風控人員。在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時,便安排風控人員通過GPS找到借款人的車輛,採取撞停汽車、砸窗破壞、撬門、搶奪車輛鑰匙等暴力或秘密竊取等方式,強行開走借款人的車輛。若想要回車輛就必須一次性歸還剩餘貸款本息並繳納鉅額拖車費、停車費、罰息、收車費、違約金等費用。如若協商未果,宋曉松等人便自行將車輛處置牟利。

據統計,2015年以來,宋曉松等人採取上述方式累計實施詐騙犯罪59次;敲詐勒索犯罪21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558.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曉松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糾集被告人張雪林等人,多次有組織的實施詐騙和敲詐勒索等“套路貸”犯罪活動,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以被告人宋曉松為糾集者,被告人張雪林等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宋曉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45萬元。

被告人張雪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27萬元。

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並處罰金19萬元至1.5萬元不等。

責令被告人宋曉松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其餘被告人按照其犯罪數額承擔共同退賠責任。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