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18人涉黑犯罪,壽光法院一審判了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張焜

近日,壽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18人涉黑犯罪案件進行宣判。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自2009年開始,鄭某(在逃)為獲取高額不法利益,先後吸納被告人盧某等人,形成了以鄭某為組織、領導者,以盧某、王某、姜某為骨幹成員,成員人數較多、骨幹成員相對固定、內部層級分明,並以非法所得形成的經濟實力為支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在濰坊市區及周邊縣市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

鄭某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其個人和組織的威懾性,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採用虛假訴訟手段高利放貸,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開設賭場並在賭場高利放貸,從中抽頭漁利、收取賭貸利息;插手他人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獲取不法利益。該組織欺壓羣眾、凌辱被害人,嚴重破壞濰坊市區及周邊縣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並通過設立、購買公司的方式將組織財物與企業資產混在一起,以合法經營形式掩蓋違法犯罪實質。

壽光市人民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偽證罪、窩藏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四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偽證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5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5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4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分別判處被告人鄧某、嶽某、許某、高某、孫某、劉某、李某、密某、孫某、辛某、段某、李某、於某、王某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的財產刑,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財產損失,繼續追繳贓款並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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