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無償施救有效作證者,也可獲獎勵

  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記者謝雲挺)9月13日,《新華每日電訊》刊載題為《為無償施救有效作證者,也可獲獎勵——金華立法鼓勵見危施救,為無償施救者託底》的報道。

  在第21個“世界急救日”來臨之際,一部鼓勵全社會實施無償施救併為無償施救人提供法律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金華無償施救規定》正式施行。其明確規定,無償施救人因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為無償施救行為提供了法律保護,消除了善意施救人的顧慮。

  據瞭解,這是全國首部專門為無償施救相關問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針對“不敢救”“不會救”“救不了”等公眾關注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這部地方性法規今年6月29日經金華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7月31日通過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曾幾何時,類似“路遇跌倒老人要不要扶”“街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參與救援”的問題,成了善意施救人的兩難抉擇。金華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説,近年來,一些城市對救助者權益保護進行了探索,對醫療緊急救護行為做出救人免責的規定。金華在此基礎上,專門就無償施救相關問題做出更為全面系統的界定。

  記者瞭解到,《金華無償施救規定》為方便公眾理解和實施無償施救行為,對無償施救行為做出了界定。比如,無償施救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出於自願並具有利他的目的,且在客觀上實施了緊急無償救助行為;符合無償施救標準的,受助人在事後對施救人表示感謝而自願給予報酬的,仍應認定為是無償施救行為。

  除了明確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外,針對可能發生受助人誣陷施救人,施救人因缺乏證據無法自證清白的情況,《規定》指出,知道無償施救情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有義務出庭作證;同時鼓勵相關知情人為無償施救行為證明,規定“對無償施救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可以對證人予以獎勵”;同時為了不讓施救人流血又流淚,要求政府設立無償施救專項資金,用於無償施救人和證人的獎勵,以及對因無償施救行為造成無償施救人人身損害不能獲得賠償、補償部分的補助。

  金華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無償施救體系建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各級政府要加強無償施救體系和能力建設,保障必要的經費,鼓勵和支持民間救援隊伍發展;衞健委、紅十字會等相關部門要組織各類應急救助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培訓,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解決“不會救”問題;人員密集公共場所要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急救箱、急救包等應急救護設備、設施,解決“救不了”問題;這些均在《規定》中做出了具體要求。“金華在立法過程中,廣泛徵求社會意見,並對每個可能產生歧義的細節深入探討研究,努力使之成為一部善法、良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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