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上午9時,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接某某等18人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該案件系“2·23”系列案件中社會關注度最高的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家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等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2019年2月23日8時20分許,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使用超員承載違規車輛運送工人時發生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接某某等18人作為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漠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實施礦用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8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發佈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管-[2015]1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未及時有效對長期違規用車輛作為通勤車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監督、制止,放任該車輛作為安全生產設施使用,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因本案案情複雜,涉案人員眾多,將於庭審結束後擇期宣判。
來源: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內蒙古晨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內蒙古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