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物業公司的女出納張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1020萬餘元錢款用於個人消費。在自知紙裏包不住火後,張某與公司和家人斷了聯繫一走了之。去年6月,已經更名改姓潛逃15年的張某終於落網。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2個月,並責令其退賠違法所得。
22年前,只有19歲的張某入職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擔任出納,公司的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銀行預留印鑑以及保險箱鑰匙都由她一人保管,日常賬目也由她登記。經常經手大額資金讓這個年輕女孩迷失了自我。工作7年間,她陸續以提取現金不入賬、付出轉賬支票不入賬等方式,侵吞公司錢款用於個人消費。她從珠寶城買了數百萬元的翡翠首飾,還給自己的父親轉賬30萬元,自稱是做生意掙的錢。
2005年6月,張某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將要敗露,就沒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家人和男友誰也聯繫不上她。
經對張某管理的賬目進行審查後,公司發現曾有100萬元的款項通過轉賬支票被划走,但公司卻沒有這張支票的申領單,轉賬支票上的字跡是張某的。除此之外,公司賬户內還有數百萬元的款項被提現。公司懷疑張某捲款潛逃,立即報警。得知女兒負責的賬目出了問題,張某的父親意識到女兒給自己的錢不乾淨,將30萬元退繳給公安機關。
經過審計,張某擔任出納員期間,公司出現提取現金不入賬、付出轉賬支票不入賬的錢款金額高達1020萬餘元。
在潛逃的15年間,張某先是跑到雲南,更名改姓重新生活,後來結識了新男友,便跟着男友去瀋陽工作生活。直至去年6月,張某在瀋陽落網,隨後被移交北京警方。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累計數額巨大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鑑於張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家屬也代為退繳部分贓款,法院對張某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2個月,責令其退賠剩餘的違法所得99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