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師法修訂推動形成“水漲船高”效應

郭傑(北京匯文中學校長)

11月29日,教育部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予以表彰獎勵。

我國現行《教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有過一次小的修訂。近年來,隨着教師隊伍的規模、質量、結構發生顯著變化,教師隊伍建設存在的一些問題、矛盾亟待破解,《教師法》修訂成為國家重點立法任務。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內容,為《教師法》實施以來規模和力度最大的一次修訂,體現了以國家立法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鞏固深化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導向價值。

《徵求意見稿》規定,“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範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相較此前《教師法》對教師身份的界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現在以法律名義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的“國家公職人員”身份,體現了國家對教師包括公辦中小學教師的職業地位、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的高度重視。這是《徵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

亮點之二:《徵求意見稿》規定,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單位繳費、津貼,以及獎勵、培訓等所需經費,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醫療機構應當對教師提供優先服務。這是在此前《教師法》規定基礎上,要求進一步提高教師工資、福利、醫療保障水平,做到教師待遇保障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保障水平。

亮點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健全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予以表彰獎勵。國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教師進行榮譽表彰,集中體現了黨對教育事業和教師工作的全面領導,體現了國家法律對教育事業和教師工作的充分保障,體現了新時期教育改革發展和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法保障教師待遇權益的內在需要。

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的國家公職人員身份,比照國家公務員的標準為公辦中小學教師提供各種保障,相應地,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管理要求也顯著提高。比如,要求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不能以任何形式進行有償家教,不得在校外教培機構兼職授課——這兩年各地加大了對教師此類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陸續公佈相關典型案例。又如,為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要求公辦中小學教師在一定範圍內交流輪崗,有的教師為此要克服不小的困難,這些應當視為必要的成本。

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等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斷提高教師工資、福利等待遇保障水平,不但需要《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從條文上予以重申強化,還需要通過制定配套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嚴格的行政行為和監管執法予以保障落實。近十餘年來,為落實“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GDP比例4%以上”等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做了大量工作,今後為落實《教師法》修訂規定的保障要求,相關工作還需要繼續加強和深化。

加強對中小學教師待遇和權益的保障,提高教師的職業地位、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本質上應當是一個“水漲船高”的過程——教師身份、待遇、地位之“水”上漲的過程,同時也是教師從業資格、素質能力、考核評定之“船”升高的過程。為此,《徵求意見稿》對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學位條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取得小學教師資格的最低條件,從以往中等師範學校畢業提升為高等學校師範專業本科學歷;要求對教師師德師風進行重點考評,作為職務晉升、評優獎勵、崗位聘用等的依據,對“師德失範”行為加大懲處追究力度,等等。

從國家立法“破題”發力,強化對教師待遇和權益的保障,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政治地位和素質能力、職業形象,提升教師職業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讓教師真正成為受人尊重、令人羨慕的職業,以教師隊伍高質量發展助力教育事業和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相信《教師法》修訂一定能達成預期目標,推動形成“水漲船高”良性循環正向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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