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丨2020年度彙算下月開始!增加微信等確認方式,開放境外所得申報功能

中國網2月20日訊(記者 林伊人)記者從國家税務總局獲悉,下月1日起,依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居民個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要辦理年度彙算,截止時間是2021年6月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在離境前辦理。

日前,國家税務總局制發了《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居民個人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彙算。單獨計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也不在年度彙算範圍內。

另外,納税人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或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不申請退税的,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

這些人要辦理年度彙算

《公告》明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已預繳税額大於年度應納税額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税。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税的,税務機關在網上税務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納税人可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退税。

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應當補税。納税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税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枱、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並補税的,納税人需要通過網上税務局或者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並繳納税款。

年度彙算這樣計算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税税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税率表見附件1),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税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税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税或補税。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税額

《公告》明確納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條件。在2020年度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税前扣除項目,納税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包括: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納税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納税人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三種方式、三種渠道辦理

《公告》明確,辦理年度彙算有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和三種渠道(網絡辦、郵寄辦、大廳辦)。

《公告》指出,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税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納税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單位不得代辦。2020年度彙算確認增加了電子方式,納税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納税人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的,受託人需與納税人簽訂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單位或受託人為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税人。

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了網絡辦税渠道,建議納税人優先通過網上税務局辦理年度彙算。此外,2020年度彙算還開放網上税務局(網頁端)境外所得申報功能。如果納税人不方便通過網絡方式辦理年度彙算,也可以選擇郵寄申報表方式辦理,或到辦税服務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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